(三)完善我国经济犯罪处罚机制的方法
综上所述,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通过以上对现状和原则的分析,笔者认为经济犯罪中
刑法体系的完善应从内外两方面着手进行。首先在属于
刑法调控的范围内,应在宽严相济的原则下,协调不同刑种的运用。其次,从外部看,应加强
刑法和其他平行社会调控手段间协调,从经济犯罪产生的源头上杜绝犯罪,防患于未然。现分述之。
(1)废除死刑,将刑期提高
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要让民众接受并具可操作性,首先必须解决两个前提:一是必须提高法定刑,目前中国有期徒刑最高15年、数罪并罚是20年,而无期徒刑一般在实践中执行的是22年或17年,这样低的处罚对一些情节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缺乏威慑力,因此,应当将有期徒刑提高到30年,并设立不得假释和减刑的无期徒刑;其二是切实解决在刑罚执行中的假释、减刑、保外就医存在的问题,真正起到比死刑还大的威慑作用。
(2)设立单独经济刑法典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在市场经济逐步成熟,法治环境逐步改善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单独设立经济刑法典,把所有的经济犯罪单独加以规定。这样不仅可以弥补分散的经济刑法规范在一般预防功能上的缺陷,而且由于届时经济已经发展到比较稳定的程度,单独规定经济犯罪的刑法典,既可以保持其法典的稳定性的固有特性,也便于公众了解和司法实践的具体应用。从而从根本上解决附属
刑法与刑法典内容不相协调、罪刑关系矛盾失衡的情况。解决当今经济犯罪刑罚体系“厉而不严”中的“不严”。
(3)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加重适用力度
作为一种非暴力型的犯罪,经济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主要是为谋求非法经济利益,一般不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对经济犯罪适用中短期自由刑就可以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另外,对经济罪犯适用长期自由刑国家需要花费较多的经济投入,如果再同时判处财产刑,既惩罚了经济犯罪,也能使国家、社会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因此,笔者主张综合使用自由刑和财产刑这两种制裁手段。应当对经济犯罪广泛适用包括没收财产、罚金以及剥夺资格刑在内的各种制裁手段。
(4)增设资格刑适用,强化适用力度
资格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的某种资格为内容的刑罚。就是说通过对犯罪人参与经济活动的资格在一定时期内进行限制或剥夺,同样可避免其再度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典及单行
刑法中规定的资格刑有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剥夺军衔。我国现有法律对于经济犯罪除依法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外,是不适用资格刑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面对日益猖撅的经济犯罪,我们不应仍然囿于资格刑的政治化色彩中,排斥对经济犯罪适用资格刑,而是要适应惩治经济犯罪的客观需要,从资格刑对惩治犯罪所具有其他刑罚不可替代的作用出发,通过改革资格刑制度来扩大资格刑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