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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问题研究

  
  2.在经济犯罪的处罚上过分依赖刑罚的作用,而忽视其他法律和经济行政法规对经济犯罪的作用

  
  就现代法律体系而言,刑法属于对人的行为进行第二次调整的法律。经济犯罪作为法定犯,首先是违反经济行政法规的经济违法行为,只有经过详细的经济行政法过滤以后,对经济犯罪行为的调整才更加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如果有关经济犯罪的刑法规范与其所依托的相关法律缺乏这种有效的衔接和过滤机制,而仅仅依赖刑事实体法,尤其是依赖刑罚的作用,那么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便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我国的经济犯罪刑事司法实践来看就呈现了这种缺陷,一方面出台了多个有关经济犯罪的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希望通过制定一部大而全的刑法典,就可以解决经济犯罪问题,显然这种想法是过于简单了。另一方面经济行政法规的滞后或欠缺也使得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的效果难以很好体现,二者难以很好的协调。以有关证券犯罪为例,1997 年刑法典设立了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而《证券法》于1998 年12 月29 日才得以通过,而且两者之间涉及证券犯罪的内容并不协调。同样立法机关颁布的几个《刑法修正案》,已经将期货交易活动也纳入《刑法》调控范围,而《期货交易法》时至今日仍未出台。必须要意识到“在经济犯罪的领域内,刑法以外的预防性行为比各种事后的刑事制裁都更有效,这已经属于对经济刑法和经济犯罪的可靠的认识。”[18]149

  
  (二)完善我国经济犯罪处罚机制的原则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以来总结预防犯罪、控制犯罪经验得出的重要结论,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选择,也是最终体现立法宗旨、实现司法价值的客观要求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应有之义。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目前刑法、刑事政策学界并未作明确的界定。笔者试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界定为:指执政党及政府制定的,由严厉刑事政策和宽松刑事政策构成,对刑事立法及其适用具有长期、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方法及政策体系。它的内容应包括对犯罪人根据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适度,不偏不倚;宽严适时,有张有弛;多数从宽,少数从严。

  
  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我们可以推导出对经济犯罪刑罚制度的要求。“该宽则宽,该严该严”,要求罪刑相适应,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设置刑罚;“宽中有严,严中有宽”,要求在罪刑相适应的基础上考虑刑罚个别化,针对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作出合理回应;“宽严适度,不偏不倚”,要求刑罚设置时轻重比例要合理,轻重相互衔接,避免出现断档;“宽严适时,有张有弛”,要求刑罚设置符合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及犯罪发展态势,服从、服务于现阶段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这一大局;“多数从宽,少数从严”,要求刑罚设置体现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整体上趋向宽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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