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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

  
  由以上论证,可以得到环境权的适当“私权化”是可行的。那么,在环保法的修订中可以在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中增加一条,“出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可以将环境自然资源或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承包给个人或单位。”
  
  (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拍摄《无极》给香格里拉环境造成破坏的事件在媒体上曝光后,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人们反思,造成这种破坏应追究谁的责任?由谁来追究?怎样追究?
  
  目前,我国有关环境争议的诉讼中规定,只有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只有造成严重危害后,国家才启动刑事诉讼追究“渎职罪”等。因此,环境诉讼的范围是很窄的,不能有效制止环境破坏者的行为和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有必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和环境公诉三类。[3]总的来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具有以下特点,才能更好地推动公众参与,推动环境保护。
  
  1、破除“直接利益关系”的限定
  
  也就是说,原告不一定与被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只要其发现被告有违法的破坏环境行为,即可起诉被告。这样,有利于扩大追究者的范围,加大对企业、行政部门的监督力度。
  
  2、救济内容的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救济内容不仅是对损害的补偿和对侵害者的惩罚,还要求个人、企业以及国家改变有关政策和生产发展规模,或者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再次出现或扩大。也就是说,环境公益的请求内容不仅针对过去,还具有指向未来的意义。对损害的补偿金要尽可能地落实到每个受害者身上,对于惩罚金,除一部分用于恢复环境外,另一部分交由民间环保机构[4]用于环保事业(因为有时甚至要惩罚有关政府部门,所以罚金不可能再交由环保行政部门管理使用)。
  
  3、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正如现在的环境侵权所采取的举证责任倒置,环境公益诉讼也应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环境公诉除外。因为被告一方一般是社会的强势群体成员,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从事公共事业,甚至是政府机构。而另一方往往是弱势群体成员,如个人、环保民间机构等等。
  
  4、严格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为防止公众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行为泛滥,置有关被告处于不利状态,应严格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具体指,针对一个违法的破坏环境行为,只能提起一个诉讼,不能因为不同人或不同时间起诉,而多次诉讼,可以进行合并审理或集团诉讼。但对再次进行违法的破坏环境活动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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