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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立法理念的拓展

  加入有关国际组织,解决国际新形势下出现的全球环保合作需要和与环保有关的贸易发展等问题,以及由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滥用动植物导致的流行病和环境灾难等问题。
  
  四、生态中心主义可解决的难题
  
  工业革命以来,地球的环境生态被不断破坏,步入21世纪人类已经充分认识到环境破坏与污染将给人类带来毁灭性的灾难。随着科学的进步,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同在一个生物圈内的各种生命是相互依赖和联系的,但是面对落后的环境保护理论,国际和国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困难重重,难以形成法律上的依据。因此确立生态中心主义为主导的环境保护思想具有相当大的价值,可以帮助环境保护问题解困。
  
  前文对生态中心主义的论述,可以解决多种目前无法解决的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问题。
  
  (一)形成动物福利的依据
  
  笔者所主张的环境保护思想是以生态中心主义为主的,生态伦理、道德,人类中心主义为辅的系统。笔者不认为动物是法律上的主体,但由于自然是环境权主体,各种动物的存亡会影响到生物圈的稳定性,复杂性和创造性。尽管不是珍贵稀少的野生动物,也可以根据生态中心主义去保护,因为生态中心主义不是单纯为保护生态规律下的生物圈,也包括人类这一追求舒适的生态环境的渴求。虐待动物,虐杀动物会导致社会的不安,破坏生态中心主义的推行。
  
  另外,在农场动物的研究表明,任何虐待或虐杀动物的行为,都会导致该动物产生生理上的毒素,给消费者带来危害,这种研究完全是根据科学的生态规律得出的。因此,动物的福利可以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由国家检察机关去行使,除非这种权利有私人代为诉求。[7]
  
  (二)解决环境保护工作的摇摆性
  
  生态中心主义的运用还可以解决目前环境保护工作的摇摆性,目前这种现象最突出是在发展中国家发生,发展中国家通常因为国民经济的不允许,所以投入环境保护的力度已经很少,加之发达国家的污染工业转移,发展中国家很容易就为了片面的经济发展而放弃已经薄弱的环境保护工作。
  
  以上问题的解决不能单靠生态中心主义在内国的运用,而应该在国际环境法中实施。基于《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确立的“国家环境主权及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并且有责任保证它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以外地区的环境。[8]和基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但各国在环境保护义务的承担上应当是有所区别的,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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