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立法理念的拓展

  
  (三)生态中心主义应是环境保护的主导思想
  
  发展是无限的,然而地球资源却是极其有限。生态伦理、道德思想与人类中心主义,在发展问题上存在的偏差。前者对同为生物圈内的组成部分,随人类本身道德的喜好肆意去剥夺某些种群的生存权利,导致生态不平衡。人类中心主义在对待自然、代际、代内、以及种际之间的关系上存在明显的利益偏向。比如:自然在环境保护中只能是客体不是主体;物种存亡决定于对人类是否有利用价值;代际中,什么是“不损害下代人利益”难以定义;代内中,不同经济水平的国家的环境受损害程度不公平,发展中国家是主要物质输出国,也是污染产生和被输入国,发达国家是产生和转移污染国。发展中国家往往没有办法停下生产来搞环境保护。这些都是人类中心主义强调发展,忽略生态平衡的缺陷与先天不足。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环境保护的价值观应该是生态中心主义为中心,在此前提下发扬人类的伦理道德,维护生物圈的稳定性,在遵循生态规律的前提下提倡发展经济。生态伦理、道德思想和人类中心主义要转变到辅助生态中心主义思想的环境与资源发展道路上来。从而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以应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
  
  二、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在生态中心主义的再定义
  
  恩格斯就曾赞叹道:“人是唯一能够由于劳动而摆脱纯粹的动物状态的动物——它的正常状态是和他的意识相适应的而且是要由他自己创造出来的。”[4]恩格斯成为人类主体论支持者的口实。的确,笔者承认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其他部分区分开来,但是和“部分”的区分不代表人类离开自然这一“整体”。另外,反对自然成为主体的又一理由是“法律工具论”,提出这些论据的学者认为人类创造的法律只能规管人类自己,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也只能是人类,而自然无法做到这一点,因为“自然不会使用法律这一工具。”
  
  传统法理学观点认为人以外的都是物,只有人才能成为法律主体。以此观点认为自然不是主体显然是站不住。因为,在法学的发展历史中,诸如法人抑制说,国家主体论,胎儿遗产预留份额说,甚至环境保护中的“代际公平”理论中都认为前三者是法律上的主体。显然,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授权时),国家,胎儿和连胎儿都不是的“后代”都不是传统法理学上的“人”,为什么这些都可以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呢?从哲学上的角度来说,法律是人类创造的工具,所谓“工具”是为人类所利用,为人类服务的。当一种社会不公正的出现,并且这种现实不公影响到人类的利益而需要去改变时,便可以突破以往的观点授予它们抑制的法律主体资格。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