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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立法理念的拓展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立法理念的拓展



兼谈生态中心主义的建构

Discussion on the expanding of lawmaking concept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our country



and discussing the doctrine of ecosystem center.

马波;梁锦荣 


【摘要】  本文从生态中心主义的定义切入,分析和对比现在主流的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伦理道德思想,指出其中的缺陷,论述生态主义的优越性;进一步阐述在生态主义下的环境保护必须改变对环境法律主体的传统定义,并在此论述生态中心主义如何突破、创新传统法理学的观点。重点提出实践中运用生态主义,如:建立生态评测系统,生态公益诉讼和立法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关键词】生态中心主义;法理突破; 科学依据;生态评测
【全文】
  一、生态中心主义的概述及相关环境保护思想的评价
  
  (一)生态中心主义的概述
  
  “生态中心主义”(ecocentrism)是相对于“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价值观,生态中心主义也被称为自然中心主义。这种价值观认为类是生态系统、生物圈(biosphere)和生态过程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理应遵循生物共同体的行为规则,平等地对待其它成员。人类以外的自然万物同样有应得到尊重的权利,自然物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自然物因为它们自身的价值应受到保护。
  
  生态中心主义主要有两重含义:
  
  1、尊重自然的权利
  
  根据《世界自然保护宪章》和《世界自然保护大纲》确立的一些基本环保理念,尊重自然权利的理由主要是:“世界是一个相互依赖的整体,由自然和人类社会所组成。任何一方的健康存在和兴旺都依赖于其他方面的健康存在与兴旺。”
  
  这种观点还主张“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与所有这个星球上的其他物种一样是同样的永恒生态规律对象。所有使命都依赖于自然系统的不间断的运转,这保证了能量和营养物质的供应,因此,为维护世界社会的生存、安全、公平和尊严,所有的人都必须担负起生态责任。人类的文化必须建筑在对自然的极度尊重上,具有与自然相一致的观念,并认识到人类事务必须在与自然的和谐平衡中进行。”[1]人类文化在全球范围内对当地环境的适应并获得繁荣,有赖于生物圈的完整性和生物圈内多样化物种的复杂性、创造性和景观的生态维持。因此所有物种都有其生存的权利,并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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