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混合原因致货物毁损时举证责任的分配:从瓦里斯库拉原则到《鹿特丹规则》的规定

  
  图1 《鹿特丹规则》下举证责任的分配与顺序[2]

  
  索赔人证明:货损发生在责任期间(推定承运人有过失)

  
  a   a

  
  承运人证明:无过失[3]   15项免责事项(推定承运人无过失)

  
  b  b     b

  
  索赔人证明:承运人有过失 不适航 15免责事项以外的事项促成

  
  c    c  c    c

  
  承运人证明:不适航与货损不存在因果关系 已遵守恪尽职守的义务  无过失

  
  注:第一步,索赔人证明有货物毁损,且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或证明造成货物毁损的事件或情形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第二步,承运人证明a:承运人没有过失;或货物毁损是由15项免责事项造成的。

  
  第三步,索赔人证明b:该15项免责事项是由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或促成的;或货物毁损是或可能是由承运人违反适航义务造成的;或货物毁损是由该15项免责事项以外的事件或情形促成的。

  
  第四步,承运人证明c:其未履行适航义务未造成货物毁损或已遵守恪尽职守的义务;或承运人无过失。

  
  相比较《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在举证责任分配与顺序方面对船货双方的利益进行了新的平衡,如虽然要求承运人的适航义务贯穿整个航次,但对适航义务的举证只要求承运人承担已尽“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或货物毁损与不适航不存在因果关系;虽然承运人免责事项少了过失致火灾免责,但在举证方面先由承运人证明火灾的发生及火灾造成了货物损坏、灭失及迟延交付的事实,之后对火灾的发生存有过错的举证责任由索赔方来承担;虽然承运人管货义务是从收到交(经约定也可以是从装到卸)且成为初步证据,但取消“瓦里斯库拉原则”和确定过失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在混合原因致货物毁损时承运人的举证责任。

  
  3.实现公平合理诉求的积极表现

  
  “瓦里斯库拉原则”的实质在于混合原因致货物毁损且无法区别原因时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对承运人责任的一种加重,但其缺乏理论基础,实为一种粗暴立法行为,因此长期以来,学界对其置疑之声不断。美国1999年COGSA一改“瓦里斯库拉原则”要求承运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做法,采取了“平均分摊损失”的做法,其第9条(e)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部分是因为承运人违反义务或者承运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而部分是因为一个或数个免责事项所造成,那么承运人和船舶对索赔方证明是因其违反义务、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坏负责;对经承运人证明是因一个或数个免责事项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坏则不负责。但如果没有证据能使诉讼中的事实审法官据以确定货物毁损的范围,且应对该毁损负责的部分不确定,那么该承运人和船舶的总的责任为该货物毁损的一半。也就是说,在无法分清比例的情况下,法院可直接按照1∶1比例分摊损失,承运人和索赔人各承担一半的损失。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