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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方向

  在环境保护取得成功经验的国家,为改善环境质量,调节因环境问题而引起的各种社会矛盾,巧妙地整合了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特有的积极性,在法律上不仅规定了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广泛的权利义务,而且为公民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各种途径和方式。我们应从这些立法中借鉴适合我国国情的手段和方式,在《环境保护法》中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对预案参与、过程参与、末端参与和行为参与的联系(相互关系)及各自的过程和方式做出明确的规定。
【作者简介】
梅宏,男,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环境资源法学,海洋法学。
【注释】 到目前为止,除了2000年以后颁布的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进行修订以外,大多数法律都已经进行或正在进行修订、或者已列入修订计划。有的单行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都进行过两次修订。
王树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问题的几点思考》,见王树义主编:《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治——〈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专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此种观点以国务院法制办王宛生处长为代表,认为应当保留《环境保护法》,亦须作修改,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修改的时机和条件尚未成熟,不如暂且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后再作安排。为支持其观点,他们还举出以下理由:环保职权分工体制不到位、部门职能转化尚未转变到位、观念和意识尚未到位、社会组织基础尚未到位、理论准备也不到位。
参见蔡守秋:《关于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资源法典〉的思考》,戚道孟:《我国环境保护法要走法典化道路》,张梓太:《编纂中国环境法典的构想》等论著,上述诸文收录于《中国环境立法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编印。
引自王树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问题的几点思考》,见王树义主编:《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治——〈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专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参见吕忠梅:《中国需要环境基本法》,汪劲:《中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基本思路》,王明远:《〈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意见》,曹明德:《关于修改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若干思考》,王夙理:《我国环境保护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等论著,上述诸文收录于《中国环境立法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编印。
参见周林彬等:《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可行性研究报告》,载于《兰州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
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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