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中日两国环境基础性法律中的规定可知,我国现行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法律《
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是较具有原则抽象性,且较为单薄的,其仅在第
六条对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作了原则宣示性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环境保护的义务……”,而其它条款中涉及公民个人环境保护义务规定的内容并不足以与之共同构建完整可执行的公民环保义务规范体系。而日本的规定则细化和体系化了,比如侧重了在“日常生活”中,明确了国家对促进公民履行义务所负责任,并规定了与公民个人履行环保义务相关的其它配套制度如环境教育、环境信息、环境日等。
日本曾作为公害大国,又是历经了经济高速发展的发达国家,环境法制相对是较为先进的。对日本在其吸取了大量教训基础上所制定的环境法律规范,无疑可成为推动我国环境法制完善和发展的重要参照系。
(三)完善立法建议
1.在环境保护基础性法律中明确公民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环境保护义务。为日后环境保护各单行法律对禁烟区规定、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废旧包装回收、废气电子产品回收等进行具体规定提供上位法直接依据奠定基础。与此同时,还应对政府在促进和保障公民个人在环境保护义务方面的职责进行相应规定。
2.对公民个人环境保护义务进行直接规定的同时,要对相应配套辅助的制度健全进行规定。所谓的配套辅助制度,主要包括环境教育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环境教育制度所规范的主体并非直接为公民个人,而主要是与担负社会教育职责的部门,比如教育行政部门、新闻媒介等,规范其在环保宣传教育方面所应担负的责任。
3.完善立法应注意的其他问题。应当看到的是,由于我国目前政治经济等各方面条件的制约,完全比照发达国家现有规定的做法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行的。但鉴于我国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和立法所必须具有的预见性考虑,在环境基础性法律中对公民个人环境保护义务进行规定必须要对现实性和长远性进行调和。同时,还应当注意对各单行立法如《循环经济法》的出台提供一定的方向指导。
四、结语
对
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是完善我国公民个人环境保护义务制度的重要契机。而完善公民个人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也是除了从强化政府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职能外,从另外的角度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的重要举措,对推进我国环境法制和实践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完善公民个人环境保护义务的立法,应立足国情,借鉴国外优秀经验,并顺应环境保护的发展趋势,展望未来,为推动环保提供制度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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