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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保护基本法公民义务的完善

  
  从有关数据来看,以2005年为例,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为524.5亿吨,其中生活污水排放量为281.4亿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414.2万吨,其中生活排放量为859.4万吨;氨氮排放量为149.8万吨,其中生活排放量为97.3万吨。[6]可见,居民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污染在总体污染源比重中已占相当大比重,这与目前环境法制中公民个人环境保护义务规定的滞后,是不相称的。
  
  2、 完善相关规定的时机
  
  从全国人大完善相关环境立法的规划来看[7],目前国家立法机关对完善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已经给予了一定重视,许多环保方面的重要立法规划都被提上了日程。而环境基本法的修改呼声也很高。应当说这是对公民个人环境保护义务进行完善,尤其从环境基本法的高度对公民个人环境保护义务进行完备的重要时机。
  
  而要保障某项法律规定的可操作可执行性,还应考虑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条件的完备,对立法以外的因素进行考查。必须要承认的是,我国目前从整体上还处于经济水平较为落后的时期,人们还没有对环境提出更高要求的物质基础,没有更高的环境意识,更没有多少参与环保的自觉性。[8]这应当说是推动公民个人环保参与的客观障碍,但并不必然由此导出目前立法时机尚不成熟。推动立法除了日益严峻环境问题之解决需要外,立法本身应当高于现实,要具有一定前瞻性,也是应当要完善立法的重要原因。而通过立法来推动意识和实践领域的发展也是现实可行的。
  
  三、   对邻国日本立法经验的借鉴
  
  对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考察,有助于对完善我国环境法制进行更深入的思考。而以下仅从考察间接资料出发,主要从日本有关《环境基本法》中对公民个人环境义务有关规定的角度,进行初步探讨。
  
  (一)日本《环境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日本1993年《环境基本法》第4条在确定环境保护的宗旨时指出公民在一切人公平分担环境责任的前提基础上,自主而积极地去实施保护环境的措施。该法第9条还规定:“国民应当根据基本理念,努力降低伴随其日常生活对环境的负荷,以便防止环境污染。”第26条则对国家促进国民自发开展绿化活动、再生资源的回收活动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活动的义务进行了规定。此外,与公民个人环境义务相关的规定还有第10条的环境日制度、第25条规定的环境保护教育和学习制度、第27条的环境情报制度。[9]
  
  (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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