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背景
加强政府环境义务的提出及其与完善公民环境保护义务的关系
在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框架下,“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履行环境责任不到位,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严重障碍”,[1]因此多有学者对修改环境保护基本法时强化政府环境保护法律义务的必要性进行论证,但相对应的,对于从公民个人环境保护义务角度进行论证和研究的较少。这当然是和当前环境保护发展状况以及法治“治权”的要求有关,是符合现实需要的。
但“法治化由政府推动,这是自上而下的,自国家向民间的强制性的法律变迁”,且“法治化也必须依靠社会中各多元化权力和利益的推动,这是自下而上的”,[2]由此可见法治是需要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两方面结合进行推动的。另外从法制构建平衡的角度看,除了要规范政府环境保护义务外,另对公民个人环境法律义务进行规范,也是较为全面的。
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所谓循环经济,是一种将经济体系与环境资源紧密结合的生态经济模式,是建立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基础上,要求经济运行遵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的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发展模式。[3]由于生活消费既是产生消费环境资源问题的直接原因,也是产生生产和经营环境资源问题的最终原因,所以立法注意合理引导消费者也就是公众的日常行为,以发挥其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4]
具体来说,公民个人日常生活中在包装和容器的回收、在食品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循环利用、在家庭垃圾的分类收集等方面,都与循环经济有着密切关系。[5]而从教育引导、媒体宣传等角度促使公民参与整个循环经济进程具有重要作用,但仅此又是不够的,必须从法制高度对相关义务规范进行界定,方能提供循环经济中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
(二) 必要性
1、 现行立法的欠缺
从上对我国现行《
环境保护法》的考查可知,其中对有关公民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义务的规定较少也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而从环境保护各单行立法的规定来看,《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有关家庭娱乐生活环境噪声的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民用炉灶的清洁能源使用问题、《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问题、《
水法》中有关个人节水义务的规定等,都可以说涉及到了公民个人在环境保护过程中的义务问题。但总体来看,这些规定并不能涉及到许多生活领域中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比如在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置、电子垃圾的丢弃问题等,法律尚缺乏明确可操作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