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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保护基本法公民义务的完善

试论环境保护基本法公民义务的完善


The Improvement of Citizens’Obligations in The Environmental Law


潘庆


【摘要】  环境保护基本法修改讨论中多有对加强政府环境义务的规定,这是符合现实需要和完善环境保护法发展趋势的。但从制度平衡的角度看,完善公民个人的环境义务尤其个人生活领域环境义务规定也是很有必要的。完善公民个人的环境义务规定,对于提高国民的环境意识,创造环保的良好氛围,以及解决目前环保领域的许多问题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试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出发,对我国公民个人环境义务规定的完善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公民个人;环保义务;完善
【全文】
  一、   对现有规定的考查
  
  应当说,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所规定的各方面内容均与公民个人环境福利息息相关,但对“公民个人”进行了直接规定的条文并不多,其主要有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八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且综观以上规定可发现,仅有第六条是与公民个人的环境义务有直接关系的,第八、四十一条的规定则实质上侧重于对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所享有的权利方面所作的规定。因此可以说,现行《环境保护法》中对公民个人环境义务的规定是很少的。
  
  二、   完善公民个人环境保护义务的背景和必要性
  
  对某个制度某项规定进行完善,是有着一定时机和条件要求的。目前对环境保护基本法进行修改日程的提出,无疑为完善公民个人环境义务提供了很好的时机。而其他相关配套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如循环经济制度的完善也与此有着紧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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