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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根基与出路

【作者简介】
张洪宇,男,1982年生,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清华大学法学硕士,现任职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注释】赵国玲:《被害人补偿立法的理论与实践》,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3期,第11页。
赵国玲:《犯罪被害人补偿:国际最新动态与国内制度构建》,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9期(上),第11页。
杜萌:《刑事被害人补偿救助呼唤国家立法提速》,载《法制日报》2009年6月15日。
如2007年5月16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播出“等待修复的创伤”节目,就2006年7月16日发生在陕西省汉阴县铁瓦殿的邱兴华特大杀人案进行了深入访谈,有10人在这起惨案中丧生。该案受害人全部生活在农村,他们中的一些人是家庭的经济支柱,自从被害人家属失去亲人之后,他们不仅在感情上,而且在经济上陷入绝境。受害者之一韩阳富的妻子在丈夫死后,生活无依,曾领着自己一个痴呆儿子靠捡垃圾为生。最后,经多方奔走,他们中有3个成了五保户,有2个得到了低保(标准是半年二百块钱)。
参见孙谦:《关于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的议案》,载田思源着:《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与救济》,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28-230页。
参见田思源着:《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与救济》,第84~85页;曲涛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24页。
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4页。
赵国玲:《被害人补偿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第104-110页。
大谷实着:《犯罪被害人及其补偿》,黎宏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第44期,第122页。
日本着名被害人学专家宫泽浩一提出了被害人化的理论。所谓被害人化,是指个体、法人遭受犯罪侵害后,继而不断恶化的过程。他将这个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次被害人化,是指个体、法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过程;第二次被害人化,是指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或者在被害后受到社会或其亲属、朋友的不良反应和态度,加深其被害后果的过程;第三次被害人化,是指经过两次被害人化的被害人,自我消沉、自暴自弃、自我毁灭以及由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的过程。参见曲涛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第2~3页。
徐久生:《德语国家的犯罪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96页。
林莉红等:《从宪定权利到现实权利——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调查》,《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第12页。
大须贺明着:《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大须贺明着:《生存权论》,第16页。
柳砚涛、刘宏渭:《行政给付的性质界说》,载《东岳论丛》2006年第1期,第190页。
参见柳砚涛着:《行政给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7~101页。
大须贺明着:《生存权论》,第95页。
吴忠民:《公正新论》,《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第54页。
这里涉及到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与行政给付及社会保障关系的问题。笔者认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是基于犯罪被害而产生的国家救助,即应充分考虑犯罪性质、侵害程度、责任分担、被害人生活境况和加害人赔偿与否等要素,妥当衡量出一个适当的给付数额。如果补偿已然充分,被害人生活依旧处于困境,则其应申请行政给付或者社会保障。
陈彬:《由救助走向补偿——论刑事被害人救济路径的选择》,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第187页。
孙谦:《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实践意义及其理论基础》,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7期,第7页。
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的损失一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一定程度上的弥补:一是犯罪人赔偿;二是保险公司赔付;三是有关部门给于经济援助;四是社会慈善机构予以救济;五是社会公众募捐。
参见田思源:《构建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框架的基本设想——关于制定我国<犯罪被害人补偿法>的提案》,载《法学杂志》2001年地6期,第71页。
参见许志:《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构想》,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第149页。
对此,有学者建议通过发行被害人国家补偿彩票以及提取利息所得税的方式,筹集刑事被害人补偿资金。参见谭世贵主编:《刑事诉讼原理与改革》,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00页。
邓晓霞:《试论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之价值》,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第31页。
博登海默着,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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