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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根基与出路

  
  3、补偿金的来源及管理

  
  补偿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对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立至关重要,结合我国实际,建议设立被害人补偿基金[25]。被害人补偿基金以国家预算为财源,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补偿金的收取、管理和发放等事宜。并且,补偿基金发放的决定机关与补偿基金收取的管理机构相分离。除了国家的预算外:⑴罚金的一部分;⑵监狱服刑者的劳动收入的一部分;⑶犯罪人的犯罪所得或其财产依法没收后的变卖所得;⑷法院收取诉讼费用的一部分;⑸上交国库的无主财产的一部分,以及捐助款等也可以作为被害人补偿金的来源。

  
  4、补偿对象

  
  目前,各国对此规定多有不同,但均呈不断扩大趋势。概括而言,大致如下:⑴所有犯罪的被害人都是补偿对象,如加拿大;⑵仅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才是补偿对象,如美国、英国、新西兰等;有些国家还把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如精神病患者,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的行为造成的被害人,也作为补偿对象。在我国,现阶段尚不适宜将所有刑事被害人都纳入补偿范围,应满足以下条件:⑴被害人必须因遭受犯罪侵害而生活陷入困境;⑵受害者一般限于暴力犯罪致人死亡、重伤的受害者,同时对于因遭受财产犯罪而生活陷于绝境的被害人也要给予适当救济;⑶补偿对象包括被害人本人和法定范围内的近亲属,以及接受被害人供养或抚育的其他人;⑷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还不适宜承认精神损害补偿。

  
  5、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应考虑以下要素:⑴国家补偿的不是被害人的一切损失,而是一种救助,但要满足被害人的基本生活;⑵补偿数额要考虑被害性质和受损害的实际程度;⑶可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救助的,不列为补偿对象,但救助不足者,仍可获得补偿[26];⑷补偿数额要考虑被害人本身的过错或责任大小,即被害人责任越大则补偿数额越少乃至丧失补偿资格,反之则高;⑸平衡与国家赔偿制度的关系,国家补偿不以国家过错为前提,国家补偿标准不应高于国家赔偿,但也不宜太低。

  
  五。结语:光明的前景

  
  “秩序,一如我们所见,所侧重的乃是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而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增进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方面的价值。”[27]基于国家责任和刑事政策视角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目的在于维系秩序;而依托于生存发展权理念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则无疑向正义迈出了更为坚实的一步。在2009年开始的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出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也提出,中国将扩大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推动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立法工作。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刑事被害人的生存发展权会得以保障,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也会日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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