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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根基与出路

  
  (2)生存权主体从特殊走向普遍。传统生命权主要限于发生生命危险的人,其救助重点也仅限于出生和死亡,现代生命权则涵盖了生命存续过程中的关爱和呵护;传统生存权主要限于对极端贫困的人的救济,而现代生存权已关注所有人的生存问题。

  
  (3)生存权的内容日渐丰富。传统生存权主要限于生理意义的生命权和物质意义的帮助权,而现代生存权则涵盖尊严、精神、生存环境等多种权利要求,其内涵更加丰富、范围愈加广泛,包容性也就更强。

  
  3、生存发展权视野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走向

  
  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只有因犯罪被害而使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国家才予以补偿,一般而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仅限于“极度贫困下的最低生活保障”。这种说法在我国经济比较落后时期是稳妥的,因为国家比较贫困,当然就不可能建立完备和高水平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但是,当我国经济已经十分发达,国民生产总值稳步攀升时期,还依然坚持这种标准极低、范围极其狭隘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就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了。

  
  现代社会的生存权已不是“生存”和“活着”意义上的“最低生活保障权”,而是“相当生活水准权”。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就表明了人的需求是不断提高的,不是固守在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请求,而是需要“不断改善生活条件”。政府不仅有责任保障刑事被害人能够活着,而且还要保障其有尊严的活着。

  
  在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中,只有对这种需求予以认可和保障,并相应提高其标准、扩张其范围、简化其程序、畅通其救济渠道,“才能够从最起码的意义上体现出对个体人缔结社会的基本贡献和对人的种属尊严的肯定,才能够从最本质的意义上实现社会发展宗旨亦即以人为本位发展的基本理念,也才能够从最实效的意义上为社会的正常运转确立起必要的条件。”[18]

  
  三。价值: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意义

  
  (一)有利于防止刑事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作为社会控制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被害人进行物质弥补和精神弥补的补充,目的也是为了调节被害人失衡的心理状态,特别是那些因遭犯罪侵害而生活贫困的被害人,使其不致因贫困而心里失衡从而产生对他人及社会的怨恨,防止和避免其向犯罪人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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