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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根基与出路

  
  2、学说简评

  
  研读上述学说,笔者认为:

  
  (1)上述学说都有一定道理,在一定程度上均论证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正当性。国家有责任维系社会安宁、保障无辜和惩罚犯罪,因而“如果犯罪人因种种原因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赔偿被认为是合理的。”[11]

  
  (2)不足在于均立足于社会契约论,以国家责任和刑事政策角度为研究进路,着眼于社会稳定,把补偿变成了“恩赐”,欠缺刑事被害人角度的思考。在强调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救济性、低标准和道义责任论时,不存在疑问;但若随着经济发展而要求高标准和宽范围补偿时,则难以说明其合理性。国家的职能不单是维持秩序,还要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那种着眼于控制犯罪、维持秩序和“恩赐”意义上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在现代法治社会已不合时宜。

  
  (3)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立足点在于刑事被害人,应当从刑事被害人角度研究国家补偿的理论基础、标准、范围、数额、程序及其他相关制度。生存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发展权亦是新时代人之为人不可或缺的权利。刑事被害人享有生存发展权,国家有责任在生存发展权层次上保障其在非因自身原因而遭受犯罪侵害后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

  
  (二)生存发展权——刑事被害人视角的思考

  
  1、生存权的含义

  
  “在人的所有欲望中,生存的欲望具有优先地位。”[12]一语道破了生存对于人的重要价值,如果没有了生存,其他一切都变得毫无意义。“生存权是一种靠国家的积极干预来实现人‘像人那样生存’的权利”[13],其目的“在于保障国民能过像人那样的生活,以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确保人的尊严;其主要是保护帮助生活贫困者和社会的经济上的弱者,是要求国家有所‘作为’的权利。”[14]

  
  2、生存权的时代转变——生存发展权

  
  生存权从来就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固定的内容,这不仅源于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且取决于人的需求是永无止境的。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改善,“传统上以物质和经济为内核的生存权,已转化为涵盖物质、精神等多种需求和满足的现代基本人权。”[15]由最初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到“相当生活水准权”,生存权经历了外延不断拓宽、内容不断丰富的漫长历程[16]:

  
  (1)出现了诸如“相当生活水准权”、“幸福追求权”等生存权的一些新形态,这些新型权利形态又带来了不少新的权利内容。在日本,宪法所确认的生存权的标准是“最低限度生活”,这一标准不再被理解为“单纯地像动物般生存的、仅仅维持衣食住等必要物质的最低限度”,而是指“人在肉体上、精神上能过像人那样的生活之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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