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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根基与出路

  
  二。根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理论基础

  
  (一)学说述评

  
  1、学说概述——国家责任、刑事政策角度的研究进路

  
  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⑥]:

  
  (1)国家责任说

  
  该说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予以补偿是国家的责任。因为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镇压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权力,就应当维护社会安宁,负责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否则,“国家必须赔偿个人因国家不能预防犯罪给其造成的损失,然后再从罪犯那儿把这笔钱追回来。”[⑦]因为,“犯罪侵害的发生总是与国家机构中某些部门的工作效率不高有关,国家向被害人支付补偿金,也是向纳税人承担责任的表现形式之一。”[⑧]

  
  (2)社会保险说

  
  该说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予以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⑨]各种社会保险的目的都是使人们能够应付威胁其生活稳定和安全的意外事故。所有这些社会保险的费用都取之于国家的税收。对于受到犯罪侵害这一问题,也应视为社会保险帮助解决的意外事故之一,在犯罪被害人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得足够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予以补偿,回复由于发生犯罪而失衡的法秩序及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信赖,由此而安定社会秩序。

  
  (3)社会福利说

  
  该说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予以补偿是一种社会福利。从社会来看,国家要通过社会政策来改善和关心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这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如果某个成员因犯罪被害而伤残、贫困,社会应当给予其适当救助。而且,由于社会成员构成了一个一同承担犯罪危险的共同体,当一个社会成员遭受犯罪侵害时,其他社会成员应当共同分担其损失。

  
  (4)公共援助说

  
  该说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予以补偿是一种对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的公共援助。被害人遭到犯罪侵害后,不论是身体的被害还是财产的被害,他们实际上已变成了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出于人道的考虑,国家也应当对其通过被害补偿的形式予以援助。但是,由于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而不是法律上的责任,因此对补偿规定适格条件及设定限额都是被允许的。

  
  (5)预防犯罪说

  
  该说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予以补偿是一种预防犯罪的手段。当被害人的权利受到来自犯罪行为的严重侵害而得不到国家和社会适当的补偿时,被害人心中的公平正义理念就会颠覆,很容易产生对犯罪人及其家属,以及社会的报复情绪,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⑩]为了防止被害人成为新的犯罪人,犯罪被害成为新的犯罪原因,国家应对犯罪被害人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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