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根基与出路
张洪宇
【全文】
一。困境:刑事被害人——被遗忘的群体
刑事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在刑事案件中,国家本应充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但国家却经常以社会公益为借口而不同程度地忽视了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往往只被视为调查取证的对象,无可奈何地成为刑事案件审理的旁观者,独自承受着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创伤,成为被社会遗忘的群体。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年来我国对犯罪人的权益保障却给予了足够重视,
刑事诉讼法成了犯罪人权益保障的大宪章。事实上,刑事被害人特别是暴力犯罪被害人所遭受的痛苦是持续终生的,相对于罪犯在监狱服刑时所感受到的丧失自由的痛苦来说,刑事被害人所承担的苦难要深重千百倍。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痛苦,而有些损害一旦遭受损害就无法恢复,或根本不可能恢复到损害前的状态,不少被害人因此而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生活陷于绝境。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很多国家都已注意到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严重忽视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不合理现象,因而都不同程度地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因为,“如果国家对受到犯罪伤害而陷于困境的被害人不予救助,就不是一个负责人的国家。”[①]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国家补偿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大规模建立。短短几十年时间,不仅英国、美国、新西兰、法国、瑞典、澳大利亚、加拿大等欧美、大洋洲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了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有关立法。[②]
我国对此尚未有明文规定,更未形成规范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数据显示,自2005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数平均在600万件以上,破案率大约在40%至50%以上,每年大约有300万左右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根本不可能从加害人那里获得赔偿。[③]特别是那些造成群死群伤的案件以及犯罪分子被判处重刑的案件更是如此[④]。当然,并非一点补偿没有,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对于一些比较重大特殊的案件都主动实行补偿,而且有的补偿数额还很大。但是,这种补偿属“特事特办”,不具有常态性、规范性和公平性,容易让上访人形成“不闹不补偿”、“一闹就补偿”、“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等错误认识,还会引发攀比,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⑤]总体而言,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尚处真空状态,刑事被害人依旧是被遗忘的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