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环境侵权法现状
在我国,环境侵权法是指调整有关因污染、破坏环境侵害他人合法的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环境权益而产生的相关的环境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其法律渊源包括:《
宪法》、《
民法通则》、《
环境保护法》、单行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首先,1986年的《
民法通则》对包括侵权在内的各种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其中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⑴停止侵害;⑵排除妨碍;⑶消除危险;⑷返还财产;⑸恢复原状;⑹修理、重作、更换;⑺赔偿损失;⑻支付违约金;⑼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⑽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此外,第130条关于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第83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等,也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有关。《
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是环境侵权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其次,1989年的《
环境保护法》对因环境侵权引起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其中,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再次,《
海洋环境保护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单行法对因环境侵权引起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成为环境侵权的主要法律依据。比如:1996年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71条规定:“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