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与一般民事侵权不同,环境侵权具有广泛性、长期性、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而受害者往往是普通公民——分散的弱势群体,单枪匹马无力提起环境侵权诉讼。为解决这一矛盾,发达国家便设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如美国的《清洁空气法》、《清洁
水法》规定:任何个人、公民或公众团体都可以在法院对污染者提起要求其遵守环境法的诉讼,而不问违法者是个人、公司、联邦或州政府机关及其企业,甚至于美国政府。在英国,公民可以借助检举人诉讼制度寻求对环境等社会公益的司法救济,只有法务长官才能代表公众提起诉讼以倡导公众权利,阻止公共性不正当行为。但是,如果该问题能够引起司法长官的注意而他拒绝行使其职权,个人就可请求司法长官由自己去督促诉讼。如果司法长官允许,就可以由他提起诉讼。这种为公民用来寻求环境等公益司法救济的检举人诉讼制度可以认为是公益诉讼的一种过渡型形态。
为了有效保护受害人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环境保护法》应明确规定:任何个人、企业、机关、社团都有权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为防止人们怠于行使公益诉讼权,法律应明确检察机关有责任提起环境违法的公益诉讼,包括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为保证环境侵权诉讼公平合理,
《环境保护法》应设置有利于公众(受害人)的规则,如赋予原告调查权、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诉讼费用分担等。
【作者简介】
彭欣,女,河南省周口市人,昆明理工大学2006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生;武静,女,黑龙江哈尔滨市人,昆明理工大学2006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生;李希昆,男,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注释】吕忠梅:中国需要环境基本法《法商研究》,2004,(6).
王曦:《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周训芳:《环境法学》,中国林业出版社2000年版。
常纪文:
《环境保护法》需修订完善,
http://www.cass.net.cn汪劲:《环境法律的解释:问题与方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肖剑鸣、欧阳光明:《比较环境法专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蔡守秋:《欧盟环境法的特点及启示》,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7月第3期。
朱向东、王世卿:《简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与完善》,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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