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环境保护法》修订中的几个问题

  
  综观世界各国环境立法发展演变的规律和趋势和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性质,笔者认为,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首先应确立其环境基本法的地位,使之成为实质意义上的环境基本法。全国人大环境委员会或其他专门委员会应当按照立法程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法的议案或草案,将《环境保护法》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修改通过。
  
  二、以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目的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体现了基本法乃至整个环境法律体系的价值目标。可持续发展和追求人与环境的和谐共处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立法普遍追求的价值目标。早在1987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世界环境大会上,就提出了可持续发展观。目前,大多数国家选择环境优先的战略。如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序言指出:“本联邦法确立环境保护领域国家政策的法律基础,以保证平衡地解决各项社会经济任务,保持良好的环境、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其目的是满足当代人和未来世世代代的需要、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秩序和保障生态安全。”制定于1993年的日本《环境基本法》的主要内容也明确规定将日本社会建设成为减少对环境负荷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制定于1997年的加拿大《环境保护法》也在前言中以15个方面的“鉴于”宣示了其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意图。
  
  但是由于《环境保护法》1989年制定时,我国还是处于以计划经济为主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经济体制,生产力不发达,生产比较落后,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环境保护还是让位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最终形成了“发展优先”的政策格局。经过十多年的经济发展,我国的国民经济有了巨大发展,社会生产力明显提高,资源、环境的压力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已明显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