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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政府环境责任

  同样的,对于生态保护区的保护也具有正的环境外部效应,政府的生态补偿也具有间接履行其提供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责任的性质。
  
  2.在各项决策中执行环境影响评价
  
  决策是指“个人或群体为实现目标而采用一定的方法,遵循一定的程序,选择、设计实现目标的行动的过程。”[15]各级人民政府的一大职责即为针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远期、近期以及综合、专项发展目标作出各种类型的决策。决策可以表现为立法、政策、决定、规划及相关程序在内的几乎所有与政府有关的行为。《环境保护法》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16]但是,仅有此规定远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
  
  如果仅有环境保护规划,但是政府在作出其他具体的决策时并不考虑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而这些决策本身又极有可能对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那么在其他决策不能和单一的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时,寄托美好愿望的环境保护规划就会落空。以产业决策为例,我国的环境污染在很大程度上是结构性污染,不合理的产业结构是造成目前严重环境问题的一大原因。但是,诸多地方人民政府出于经济目的,不考虑环境的承受能力,过份依赖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境问题不断严重,环境保护规划形同虚设。[17]
  
  决策缺乏环境影响方面的前瞻性,还会大大降低政府的公信力。例如,政府对某一地区的功能调整往往是分步进行的,在不考虑功能调整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的情形下,往往会出现工业区和居民居住区混合的情况。我国的环境标准是按照不同的功能区来分别制定的,工业区和居住区有不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先在企业的排污单位有权利享受工业区的环境标准,作为后来居住的市民购买经政府规划批准建造的住房也有权利享有居住区的环境标准。在这样的情况下,纠纷的出现无法避免,环境执法也因政府的决策失误而困难重重。执法人员执法时没有办法采用过于强硬的态度和政策,只能通过和企业多加沟通,出于环境保护的最终目标,让企业支持环保部门的执法行为。明明是政府的失误,却要让企业、公民承受后果,长此以往,政府的公信力何在。
  
  如何在各项决策中考虑环境影响,笔者认为不妨借鉴美国的经验,在《环境保护法》中扩大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并完善现有的针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以上的分析,政府在作出立法、政策、决定、规划等决策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决策的环境影响应当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在《环境保护法中》确立下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则是这一原则的具体化。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规划的环评审批机关就是规划的审批机关,分为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只要作出说明,决策部门可以不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审查意见作出决策。对政府决策过程设置环评制度,就是要改变地方各级政府只考虑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的现状。因此按照现行规定由政府或其部门审批环评文件,并且可以不依据环评文件作出决策,无法起到制约政府行为的作用。对此笔者认为,《环境保护法》应当设计新的环评文件的审批机关,使其地位独立于或者高于决策本身的审批机关,一旦环评文件未被批准,该项决策就必须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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