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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政府环境责任

强化政府环境责任



修改《环境保护法》的一个视角

Strengthen the Government’s Environmental Responsibility



an angle of the modific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钱水苗;沈玮


【摘要】  我国环境法律施行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是政府环境责任的缺失,应当将《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这一现状的改变结合起来,在《环境保护法》中强化政府环境责任。笔者首先从政府责任的概念出发界定了政府环境责任的涵义,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层面。分析了为什么要强调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介绍了美、日、俄的环境基本法在政府环境责任方面值得借鉴的规定。鉴于我国的国情,《环境保护法》应当规定积极和消极两个层面的政府环境责任,重点构建了积极层面的政府环境责任体系:提供环境公共产品(服务),执行各项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信息公开。
【关键词】政府环境责任;环境公共产品;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信息公开
【全文】
  一、引言
  
  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法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国家加强环境保护的新起点。不可否认,《环境保护法》对于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1]但《环境保护法》总体上仍未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子,在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调政府职能转变、依法治国,确立了可持续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和新的环境保护理念的今天,其主要内容已经不能反映时代的要求,急待修改。[2]另外,历年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以及“十五”、“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情况表明,在经济迅猛发展的条件下,环境形势仍日益严峻,足见环境法律的施行效果并不令人满意。全国人大从1989年至2006年对环境保护法律进行了多次执法检查,调查结果无一例外地指出,“执法不力”是法律施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为执法部门的政府在环境保护中不作为、干预执法及决策失误是造成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原因,已经到了必须正视的地步。笔者认为,《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基本法,其修改必须担负起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重担。所以,应当以《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为契机,着手解决我国环境法律施行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将《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去除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消极影响,发挥政府应有的环境保护功能结合起来,寻找《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合理方案。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加强“政府环境责任”成为一种可供选择和值得研究的修改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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