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在公正审判权解释中的体现
在一般情况下,条约解释的范围仅限于条约的约文。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的规定,只有在为了证实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所作的解释,或者如果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所作的解释意义不明、难以理解或显然荒谬、不合理时,才可以使用准备资料,如缔约的历史背景、缔约的谈判记录、条约的历次草案、讨论条约的会议记录等。正是由于准备资料在解释条约时处于补充解释方法的地位,所以人权事务委员会在解释公正审判权时运用准备资料进行解释的情况比较少见。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人权事务委员会对《公约》第14条第5款规定的上诉权的解释。在解释上诉权是否只适用于严重犯罪时,人权事务委员会首先运用了阐明词语通常意义的方法,指出,正如不同语言的作准文本所表明的那样,这一保障措施并不仅限于最严重的犯罪。接着,为了证实按照上述办法所作的解释,人权事务委员会援引了《公约》第14条第5款的准备材料。该准备资料证实了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解释:最初以色列提出的草案建议将轻微罪行作为上诉权的例外,但随后根据锡兰的建议,这一例外被取消。[27]
对此,欧洲学者也认为,对于《欧洲人权公约》来说,将准备资料作为补充解释方法尤其恰当。[28]尽管准备资料对于确定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它们不能用来作为具体条款解释的首要手段。首先,条约的准备资料在性质上没有其他要素那样可靠,经常是不完全的和容易引起误导的。其次,欧洲人权法院已经在许多场合肯定了《欧洲人权公约》是一部活的法律文件,并且对公约各项规定的要旨已经采用了一种动态的解释。[29]另外,欧洲人权法院还接受与准备资料相冲突的解释,如果它认为这是确保公约权利在现代语境下实际有效所需要的话。[30]
【注释】考虑到通常的表达习惯,文中在提到《公约》条文中的某一项时,没有使用甲项、乙项等表述方式,而是使用第1项、第2项等表述方式。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关于批准和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建议》,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
Communication No. 1015/2001,Perterer v. Austria, para. 9. 2.
赵建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关于公正审判权的规定》,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第32号一般性评论。
Harris, D. ,OBoyle,M., and Warbrick, C.,Law of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Butterworths, 1995,p. 202.
〔奥〕曼弗雷德·诺瓦克:《民权公约评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毕小青、孙世彦主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43页。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1页。
同前引,第344页。
同前引,第346页。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当今世界规范国家与国家之间条约行为、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条约关系的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国际条约的解释规则而且被国际社会认同为“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因此,它是我们研究国际条约解释规则最为重要的资料。
同前引,第351页。
同前引,第351-352页。
Golder v. United Kingdom(1979—80)1 EHRR 525 paras 29—30.
同前引,第352页。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19条的规定,为了保证各缔约国履行公约所规定的应当承担的义务,设立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作为《欧洲人权公约》的执行机构。由于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都位于法国的斯特拉斯堡,因此,为了表述的方便,学术界通常将这两者合称为斯特拉斯堡机构。《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和第7条对公正审判权作出了与《公约》第14条和第15条相类似的规定。
同前引。
同前引。
Communication No. 253/1987, Kelly v. Jamaica, para. 5. 8.
Abdulaziz,Cabales and Balkandali v. United Kingdom(1985)7 EHRR 471 at para. 60.
Maaouia v. France(App. 39652/98),Judgment of 5 October 2000; (2001)33 EHRR 1037
Soering v. United Kingdom (1989)11 EHRR 439 at para. 87.
Marckx v. Belgium(1979—80)2 EHRR 330 at para. 31.
Communication No. 215/1986, Van Meurs v. The Netherlands, para. 6. 2.
Communication No. 451/1991,Harward v. Norway, para. 9. 5.
同前引。
转引自〔奥〕曼弗雷德·诺瓦克:《民权公约评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毕小青、孙世彦主译,生活·读书·新知联书店2003年版,第263页。
Ben Emmerson and Andrew Ashworth, Human Rights and Criminal Justice, Sweet & Maxwell, 2001,p. 74.
Sigurdur A. Sigurjonsson V. Iceland, judgment of 30 June 1993, Series A, No. 264; (1993)16 EHRR 462.
Golder v. United Kingdom(1979—80)1 EHRR 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