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立法修改与程序分化
王亚新
【全文】
现行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简易”和“普通”这两种一审诉讼程序。从近年来民事一审收案量快速增长、不少法院“案多人少”负担沉重等现实情况来看,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显得愈发不能满足当事人和法院便捷迅速、成本低廉地处理大量少额、简单纠纷的迫切要求,所谓“简易不简”的问题更加明显。在当前的司法政策引导下,许多法院纷纷尝试通过如“速裁”或立案调解等司法ADR的多种方式,力图在一审程序的早期尽可能便捷地审理终结案件。拟议中的民事诉讼立法全面修改有必要充分考虑这些现实情况并做出有效回应,还需把吸收和规范实务中种种相关的改革尝试纳入视野。另一方面对于普通程序,在重新考量现行立法将其与合议制“捆绑”在一起的规定是否合理的同时,也要照顾到通过更加精致完善的程序设计来发展能够引导秩序形成的一般规则这个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前瞻性需求。
以上提起的问题一般称为“繁简分流”,本文并不排斥这一用语,但更愿将此问题定义为“程序分化”。这里所谓的程序分化,就是将来的立法应规定哪些种类的一审程序、这些程序之间应有何关联及结构的问题。关于一审诉讼程序的种类,除了现行立法上“简易—普通”的区分外,学术界早有参照域外制度引进少额程序,设立单独的家事程序等主张,实务界也实施了速裁程序的操作等多种尝试。不过,至今尚未见到体系性的方案出现。如果对现行民事诉讼法展开全面修订,构想有关一审诉讼程序的这种体系性方案却是势在必行。在做这样的构想时,必须先考虑程序分化的根据或基础。第一审程序借以区分的根据可从两个方面去把握,一是案件标的额大小、简单复杂程度及争议性的强弱,另一则是纠纷类型。根据后者可以探讨的程序分化在范围上更加广泛,包括了是否应依家事、劳动关系、乃至知识产权、公司或票据等领域的纠纷分别设立反映其各自特点的程序等问题。笔者支持立法上至少对家事案件和劳动争议可单列程序的观点,不过对这些要求更多专门知识储备并需逐一分别考察的问题留待其他场合讨论,本文暂不予涉及。但合同钱债及侵权等一般的纠纷类型与案件标的额、难易度及争议性紧密相关,以下将一并作为构想程序分化基本方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