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保障权的宪法基础
薛小建
【全文】
20世纪以来,随着人类经济、政治、社会文明等方面的飞速发展,社会保障〔1〕已被各国通过不同的宪法实践[2]确认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利。正如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所称:“所有公民,作为社会成员之一,都享有社会保障权。”[3]
虽然如同社会经济权利的其他权利一般,社会保障权作为权利并非如古老的自由权一般受到“超验”的普遍尊崇。但社会保障权在各个国家和国际社会的人权保护谱系中,已与其他自由权、参政权等权利相互联结,享有了共同的基础,本文即对社会保障权的宪法基础作一探讨。
一、社会保障权是一项体现人类理性的“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提出于17、18世纪,为英、美、法诸国宪法诞生提供了理论依据。享有并保护“自然权利”是人类社会通过宪法创设政府的宗旨。这种自然权利不仅包括生命、自由、财产,同样也包括追求幸福和安全。生命、自由、财产在早期创立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被理所当然地推崇为人权的三大基石,那是因为在那个历史背景下人们所普遍关注的是对抗政府、反对专制的权利。但同样被早期的宪法文件所认可的安全[4]的权利却直到20世纪以来才开始显示出其真正的意义。
安全的权利与生命、自由、财产这些“自然权利”一样是基于人类的理性。人在社会中生存,人在与其他同类,并且也只能与其他同类一起在社会中生存。人类在与其他人的共同生活中满足其需要,实现其愿望。国家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安全”的保护是人的理性。国家正是“一个由自由的人们为享受权利和保护他们共同的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完整联合体”。[5]
20世纪以来,随着各种社会因素的出现,人类对这种理性的意识逐步地清晰起来。如不断发生的经济危机,战争与战争所带来的灾难。若没有通过宪法确立并实现的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的权利———如同生命、自由、财产一般的自然权利,现代国家的生存将无法想象。
二、社会保障权利是宪法权利发展的客观要求
宪法权利是由各个国家的宪法所确认并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它是宪法的价值,也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列举和保护的宪法权利不尽相同。正如T.H.马歇尔所说, 18世纪的公民权由个人自由所必须的各种权利所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信仰自由和财产与契约的自由;发展于19世纪的政治权(PoliticalRights),即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选举的权利;而20世纪的成就则在于社会权(SocialRights),社会成员享有最起码的经济与安全,充分享受社会遗产,享有普遍标准的文明生活与文明条件。该项权利包括教育系统和社会服务的建立。这种划分是依权利的演进历史而非权利的逻辑,是一种客观之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