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股东虚假抽逃出资,小股东也要连带赔偿。
有限公司由于股东构成的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即股东们之所以能够相互合作出资成立公司,就是因为股东们之间相互认识相互信任,具有很强的人身信任关系。这是有限公司成立的基础之一!但也就是有限公司股东人合性的特性,导致与公司原股东没有人身信任关系的第三人,不愿意或者没有办法以受让股份或出资的方式加入有限公司,成为新的股东。
以上原因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成员变化很小。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一般也是公司解散时的股东。
在公司解散时,小股东不仅要在自己的出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要对大股东的虚假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小股东不但分红没门,还要承担大股东的债务!
真是现代版的窦娥!
四、大股东违法公司清算,小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公司也是一样,有成立就有解散!公司运营状况不好会解散,公司连年盈利同样也会解散。依据《
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大家请看清楚,是全体股东。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包括实际负责经营公司的大股东,也包括仅仅履行出资义务之后就对公司“无所作为”的小股东。小股东不因为没有实际经营管理公司而免除清算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