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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小股东的四大法律风险

  
  三、大股东虚假抽逃出资,小股东也要连带赔偿。

  
  有限公司由于股东构成的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即股东们之所以能够相互合作出资成立公司,就是因为股东们之间相互认识相互信任,具有很强的人身信任关系。这是有限公司成立的基础之一!但也就是有限公司股东人合性的特性,导致与公司原股东没有人身信任关系的第三人,不愿意或者没有办法以受让股份或出资的方式加入有限公司,成为新的股东。

  
  以上原因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成员变化很小。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一般也是公司解散时的股东。

  
  而在实践中,大股东虚假出资的情况比比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公司解散时,小股东不仅要在自己的出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要对大股东的虚假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小股东不但分红没门,还要承担大股东的债务!

  
  真是现代版的窦娥!

  
  四、大股东违法公司清算,小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公司也是一样,有成立就有解散!公司运营状况不好会解散,公司连年盈利同样也会解散。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大家请看清楚,是全体股东。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包括实际负责经营公司的大股东,也包括仅仅履行出资义务之后就对公司“无所作为”的小股东。小股东不因为没有实际经营管理公司而免除清算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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