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小股东的四大法律风险
齐精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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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直是实践中的难点与理论研究中的热点。由于小股东相对于控股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来讲,无论在股权比例还是公司控制上,都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
虽然,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加强保护小股东利益为导向,修订了《
公司法》。但在司法实践中,有限公司的小股东仍然要面对以下四大法律风险:
一、公司成立出资小股东有份,公司盈利分红没门。
一般情况之下,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在公司成立中,履行完毕出资义务之后,就不会在有限公司中担任高管职务,不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不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就对公司的盈利亏损难以了解。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公司的实际财务情况,小股东(包括其他任何人)都难以从正式的财务报表上看出端倪。
而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常常不仅是公司的控股股东,而且实际负责着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不仅要承担自己投资的风险,而且还要负担管理公司的日夜操劳。公司盈利壮大的过程,就是大股东呕心沥血的结果。所以,大股东往往在盈利之后在情感上不愿意将公司红利分给“不劳而获”的小股东。
正是上述两个原因,导致小股东在客观上不可能了解到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而且在大股东的内心深处也不愿意分红。
二、公司就是大股东的“提款机”,小股东无计可施。
有限公司的规模往往不大,大股东通常自己负责业务,并且指派其亲信负责财务。大股东通过对公司业务和财务的绝对控制,就有可能任意支配公司的盈利。这些在财务报上看不到的公司盈利,因为小股东的存在,大股东根本不会以公司红利的方式分配给自己。也不会以高薪的形式分配自己,因为高额个人所得税的缘故。
大股东会操作财务人员以各种财务手段,将公司的盈利以表面合法的形式分配给自己。可以是大股东向公司长期借款,或者是大股东把个人资金长期高息借给公司等等,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小股东对此能够有什么办法吗?
几乎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