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种责任追究同时进行。此次事件涉及多种法律责任,事件发生后,各职能部门分别履行职责,迅速追究了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有关责任人和主管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和党纪政纪追究,同时对涉及的有关制度进行了反思和改革。这种相对全面的责任追究也为民事赔偿处理创造了良好条件。然而,环境侵权责任风险承担不够合理。从事件处理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渔民的赔偿采取的是政府先行赔偿,再向企业追偿的模式。这就存在两个问题:首先,若侵权企业是如财大气粗的紫金还好,不然,岂不是要花着纳税人的钱为企业买单?其次,责任主体过窄,风险没有分散。对此,应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规体系。在
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中明确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政策(即对某些高环境风险的企业从法规上明确必须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其他环境风险相对较低的企业实行自愿参保)。
3.作为责任方,紫金矿业除信息披露不够及时外,时候处理措施比较恰当,态度积极。如前所述,事后紫金矿业曾就污染事件多次公开致歉,并承诺处理好相应问题。而为保障上杭民众用水安全,紫金矿业也投入大笔资金修建新水厂。
4.整个事件的处理反映出一种“亡羊补牢”式的滞后性特点。据相关报道,紫金矿业虽然作为一个知名企业光环笼罩,但环保问题一直就是其软肋,多受诟病。而直到此次“污染门”事件问题大爆发之后,才得到公众广泛热议。可见,无论民众还是企业均缺乏相应的环保意识。而事实上,事发后紫金矿业股票不跌反涨也暴露出股民环保风险意识缺乏的问题。
三、比较与总结
大规模环境侵权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如何处理大规模环境侵权事件带来的损害,协调经济、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各国亟待解决的问题。比较上述两个案件的处理,我们可以看出,在面对大规模环境侵权事件时,两国都能灵活运用政府职能,积极协调各种关系,为各国提供了宝贵经验。
紫金矿业有毒废水泄露案中,政府在处理工作的及时性、高效性方面,不仅比美国处理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件更胜一筹,而且对社会矛盾的化解也有更加成功。但依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学界历来对此类事件中行政权力当否介入、介入方式及其合法性来源存在诸多的争议,因此紫金矿业有毒废水泄露案处理的正当性一直饱受争论。例如,在赔偿渔民损失时,政府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制定的赔偿标准,因为未能依法与受害人进行协商,所以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导致部分渔民走上上访道路,影响既定方案的实施。因此,若能采用人大立法或政府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无疑能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从这个角度讲,美国对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的处理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