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间的推移,漏油规模越来越大。之后的2个月里英国石油公司采取了一系列封堵和回收泄露石油的办法,并于2010年7月15日,宣布新的控油装置经测试已经封堵漏油。然而最后我们看到的结果是令人悲观的。整个事件中有近500万桶原油泄漏;英国石油公司为应对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的支出至少80亿美元。对环境产生了严重影响:大面积浮油威胁至少600种动物安全;严重威胁9大物种生存;并且原油泄漏可能对当地居民造成长期健康隐患。
(二)案件赔偿处理特点分析
1.损害赔偿机制灵活、高效。从对事件的相关资料中可以看到,从事件开始后不久损害赔偿的请求就开始出现了。除了以个人、团体为原告开展的侵权之诉外,更早出现的是英国石油公司开设的损害赔偿申请通道。英国石油公司一方面在其网站上面详细说明了申请赔偿的步骤并提供表格,同时也在美国相关州设立了接受申请的工作点。同时到位的还有英国石油公司第一阶段用于支付赔偿金的50亿美元。被侵权人可以依照前述的步骤直接向英国石油公司提出赔偿请求。这种不经由法庭审判(尤其是大审)而和解了解民事纠纷是美国纠纷解决机制的一大特征。本案中英国石油公司同样采取了积极主动赔付的方式来填补损害,无疑将大量可能的诉讼——以及随之而来的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消弭于无形,节约下来的资金则可以支付新的赔偿请求。这种赔偿方式的高效性、灵活性以及赔偿力度是有利于解决大规模侵权纠纷的。
2.事件处理过程中政府介入的滞后性。事件发生后虽然联邦政府组织一系列救灾措施,还不断向英国石油公司施加压力,迫使后者设立了赔偿基金,但依然饱受了“行动太慢”的职责。我们可以看到,政府虽然欲有所作为,但囿于既存的法律制度,使其最初的行为只能表现为间接干预的形式(如向侵权方施压而不能直接干预)。事实上美国严格的程序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大多数时候实现了程序正义的同时,却也导致应对紧急危机时政府介入的滞后性。无形中导致了大量可用资源的浪费。
3.立法的迅速跟进。就在时间发生的约2个月后,美国国会众议院便通过了一项被人称为“墨西哥湾泄露法案”的新法案,其目的非常明显地表现在它的主要内容中:首先,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次,赔偿的数额可以超过事故船只和船载货物的总价值,废除了美国1851年的赔偿责任制度;再次,堵塞了责任人申请破产逃避债务的漏洞,明确规定深水地平线爆炸事件责任人申请破产,受害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立法如此快速地跟进,有助于国家意志迅速介入到漫长的侵权损害赔偿当中去。并且其内容也对传统民法理论有所突破,不失为当今应对高风险的能源产业所产生的侵权损害的可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