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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重大事项的股东表决机制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重大事项的股东表决机制研究



以我国《公司法》第44条的理解与适用为中心

唐艳;李勇;王烈琦


【摘要】围绕现行《公司法》第44条,兼顾法解释学与法政策学视角,对有限责任公司重大事项的股东表决机制进行探讨,并试图在我国具体语境中寻求可能的正解,以期在我国现行实定法的框架下更好地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减少公司僵局,从而有利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机制;资本多数决;人数多数决
【全文】
  
  一、引言

  
  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乃至部分大型企业采取的主要组织形式,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股东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意思形成的一个重要方式便是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而当股东会对于公司的章程修改、增减资本、公司形式变更甚至解散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公司的命运便可能由此发生极大的变化,影响到每一个股东的重大利益。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有限责任公司通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而我国《公司法》在修改前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重大事项的股东表决机制规定的是资本多数决的方式。《公司法》于2005年修改后,对于该表决机制作出了一些修正,但其适用仍存有疑义。笔者在文中便围绕现行《公司法》第44条,兼顾法解释学与法政策学视角[①],对有限责任公司重大事项的股东表决机制进行探讨,并试图在我国具体语境中寻求可能的正解,以期在我国现行实定法的框架下更好地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减少公司僵局,从而有利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健康发展。

  
  二、对《公司法》第44条理解的分歧

  
  我国《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条规定看似简单,但在实践中却理解不一,对该法条的理解,发生分歧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②]:

  
  第一,公司章程能否对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减)资、公司形式变更、公司解散等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的表决方式另行作出约定?如果公司章程对于上述重大事项表决方式的约定与《公司法》第44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时,是否一律无效,而直接适用法条的规定?

  
  第二,《公司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是股东会决议上述重大事项时表决方式的唯一条件还是最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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