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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社会主义角度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科学社会主义角度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管军军


【摘要】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和谐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应当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谐发展的社会,应当是各方面利益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应当是稳定有序的社会,应当是公正、平等的社会。
【全文】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我们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既是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进一步对社会主义建设目标作出的科学定位,又是对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社会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又一次理论升华,表明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新境界。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全面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着重研究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系统阐明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新世纪、新阶段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新局面的行动指南,是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的光辉文献。

  
  《决定》提出:“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十六大报告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要使社会更加和谐,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四中全会《决定》据此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很重要的新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这样的三位一体,扩展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这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体现了我们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归根到底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非常关键的发展时期的要求。《决定》将“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这是党的建设理论的重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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