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学)上,这种方法表现为混合经济。如詹姆斯·米德总结经济政策演变的规律后指出:“实际上,到底是采取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还是采取对个别经济行为进行必要的社会控制?这二者之间常常发生冲突,纵观经济政策的演变,我们可以看出,理论与实践都是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的,人类有时强调自由竞争市场的作用,有时却又希望政府能进行适当的控制。但是,我们始终如一地认为:当人们只考虑需要政府对经济进行特别干预而忽视市场机制时,应该提请政府注意竞争性市场机制的功能;当人们虔诚地笃信自由放任可以解决一切问题时,又必须强调社会控制在什么情况下仍然是必要的。”[26] (P4-5)萨缪尔森认为最好的经济形式应是“混合经济”,并形象地指出“市场和政府这两个部分都是必不可缺的。没有政府和没有市场的经济都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经济。”[27] (P87)他还明确主张“中间道路经济学”。[28]
在法律(学)上,这种方法表现为社会法方法。它以个体与社会为双重本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方法经过了一个辩证的发展过程。在自由竞争时期,人们反感把政府说成家长的理论,认为让个人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让他和他的财产受到最充分的保障,这既是对政府的限制,又是政府的义务,所以法律所保障的自由,在私人经济关系领域内成了政府放任政策的同义语。那时的法律方法主要就是私人自治、个体主义的方法。但到了福利国家时期,法律方法发生了改变。法律从抽象的平等到实际的平等;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形成他们之间的法律,这种观念消失了,大量的标准化契约开始取代那些具体条款是自由协商的契约,契约自由受到了限制,让位于社会福利和对一个更公平的工作和生活水准的维护; [11] (P211)所有权也不再是绝对的,法律日益强调所有权的社会方面而不是个人方面,所有者不得以反社会的方式行使所有权;[11] (P214-216)社会开始根据某种关系而非根据自由意志组织起来,法律愈来愈倾向于以各种利害关系和义务为基础,而不是以孤立的个人及权利为基础。20世纪的经济秩序、商业、工业和政府的活动已成为占支配地位的活动。[11] (P213)此时,国家干预取代了自由放任,整体主义方法开始盛行。但这时的整体主义不同于过去的整体主义,不是与个体主义对立起来的整体主义,而是与个体主义相融合的新的整体主义方法,是一种折中主义方法。如20世纪初,人们强调的是保护赢利的安全。一旦需要,甚至不惜以社会利益为代价。但随着20世纪的进步,这些目标越来越受到怀疑。20世纪下半叶,我们似乎正从个人突出的理想移向彼此合作的理想。作为价值尺度,抽象的不受限制的个人至上,已为人类最大限度地控制自然以满足社会需要所代替,发展中的法律正以满足人类需要作为自己的口号,法律的任务被视为协调彼此冲突的人类要求或期望,以便以最少的矛盾和最小的浪费去获取文明的价值。[11] (P330)
这种方法是对传统法律方法的变革,传统的法律方法主要是私法方法和公法方法,其中私法方法主要是个体主义的方法,公法的方法主要是整体主义的方法。折中主义方法的出现和形成导致法律方法的创新和法律制度的变革。其表现,一方面,是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旨在把私法方法与公法方法融合起来。但由于它们的“化”并没有发生质变,从而异质于私法而同质于公法,或异质于公法而同质于私法,它们只是融入了一些公法方法或私法方法,它们本质上还是私法(方法)或公法(方法)。况且,任何法律部门及其方法在特定法域都有其特效,如私法方法在私法领域、公法方法在公法领域依然是有效的,并且仍然是主要的方法。另一方面,是在它们的基础上出现了一些以折中主义方法为基础的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即是如此。由于传统的法律部门,如私法方法以个体主义的方法为主,公法方法以整体主义的方法为主,这些方法有其作用的特定法域,但它们不能作用于一切法域,不能完全有效地调整某类社会关系和救济某种权利。如要保护社会公共权利,一方面要充分调动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让人人出力,各尽其能,这就必须诉诸个体主义方法、私法方法;另一方面要协调人们的行动,保持秩序,形成合力,这就必须诉诸整体主义的方法、公法方法,而且还必须把这两种方法内在统一、整合起来,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因而要进行法律方法的创新。这种方法能够以个体与社会为双重本位,共同保护私人权利和社会公共权利,融合私法方法和公法方法,是一种折中的方法、辩证的方法。这样的方法为现有的法律部门所不完全具备,必然导致法律制度和法律方法的创新,产生一种充分体现折中主义、辩证方法的法律部门,其中就包括经济法。
在经济法中,这种折中主义的方法表现为许多方面。如经济法中的竞争法,它的首要目标是维护市场的自由竞争秩序,所以,竞争法中有句名言—— “竞争法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说的就是竞争法保护的是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首先是整体而不是个体,这就是一种整体主义的方法。但由于保护了整个市场竞争秩序,自然有利于竞争者,所以,竞争法也间接地保护了竞争者,因为竞争总是通过无数的竞争者的竞争表现出来的,竞争秩序也是由此形成的,没有竞争者,就没有竞争和竞争秩序。可见,竞争法也间接地保护竞争者,如它监管市场优势企业、扶持中小企业,豁免市场弱者的联合行为等等,这又体现了它是一种个体主义的方法。再如,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就是从宏观的立场、整体的角度来调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它从“国民经济生产率的角度观察经济关系”, [1] (P80)所以经济法被认为是“组织起来的经济法律”, [1] (P78)它意味着“国家将整个经济生活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1] (P78)整体主义的方法体现在宏观调控法的许多方面,它的调控措施是宏观调控工具,如计划规划、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等,它们都是宏观着眼、大处着手、整体协调,目的是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够稳定协调有序健康持续地进行。这体现的就是一种整体主义的方法。但这里的宏观调控大大不同于过去那种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行政管制,它以市场调节为基础,赋予市场主体以高度的自治权利,充分调动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体现的又是个体主义的方法。所以,经济法的方法是一种折中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