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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对法律方法的创新

  

  在法律(学)上,整体主义方法与公法的原理和机制相通,公法深受整体主义方法的影响,是整体主义方法的法律化;整体主义方法与公法的发展同期,整体主义方法大行其道之时正是公法勃兴之际,如各种行政法的纷纷出台就是如此。公法虽然旨在保护公共利益,但由于公法方法整齐划一、上下隶属、令行禁止、法律刚性,缺乏应有的针对性、自治性、灵活性和伸缩性,实践中存在的国家干预、行政国家的弊端和危害充分地说明了整体主义方法和公法方法的不足。尽管公法以社会为本位,旨在保护公共利益,但其实并没有独立的社会本位,真正的社会本位是人人本位;也没有抽象的公共利益,真正的公共利益是人人共享的利益。因此,公共利益必须与人人有关、为每个人共享,公共利益必须与社会化结合起来,成为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仅仅强调公共利益是不够的,还必须强调公共利益的社会性,强调人们对公共利益所享有的社会权利。法律之所以强调社会权利,是因为社会权利是平衡协调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媒介,社会权利的目的还是为了个人,与个人权利对立的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无关的公共利益不仅是不存在的,即使存在也是不人道的、不合理的。社会权利的本质是个人可以据此向社会上其他成员、整个社会和作为其代表的国家以及它们所掌管的公共利益提出权利请求。它意味着,人是社会中的人,是一种“类存在物”,一个人与其同类存在着不可分割的社会联系,人们仅凭都是“人类的一员”,当其仅凭自己的能力和努力不能有人格尊严地生存发展时,他(她)基于社会权利可以向同类请求协助,国家也有权力敦促、强制其他社会成员予以协助,目的就是为了使其能够过上有人格尊严的生活,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上的所有人都能有人格尊严地生存发展。这就是社会权利的意义所在。这是当代法律发展的重要方向和重要内涵,这正如有人所指出的:“考虑到使生活在当代社会中充满意义的日益增多的各种因素,法律的目标不仅在于维护法律上的平等,同时也在于提供事实上的平等。法律开始认可一种要求享受类似他人生活的条件的愿望。一种受保障的标准人类生活的先决条件,会让位于一种更开阔的设想,即有权获取与同伴一样的生活条件。”[11] (P331-332)这就对整体主义方法和公法方法提出了挑战,并必然要突破它。


  

  三、折中主义方法


  

  人们在尝试了个体主义方法与整体主义方法之后,发现它们两者各有缺陷,于是人们试图在它们两者之间走一条中间道路,这就是折中主义方法。在这种方法看来,个体与整体为一体,两者不是独立的、冲突的,而是并立的、交融的;由个人所构成的社会有其自己的发展规律,但这是无数个人意志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合力的结果;尽管社会对个人有决定作用,但个人仍然具有独立性和能动性;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要从个体与整体进行双向互动的解释;它克服了极端的个体主义方法和极端的整体主义方法的缺陷,把个体主义方法与整体主义方法的优点综合起来,是一种折中的方法、辩证的方法;等等。其代表人物如密尔、恩格斯、艾哈德、萨缪尔森等人。


  

  在社会学上,这种方法表现为二元主义。如恩格斯指出:“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的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所以到目前为止的历史总是像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但是,各个人的意志——其中的每一个都希望得到他的体质和外部的、归根结底是经济的情况(或是他个人的、或是一般社会性的)使他向往的东西——虽然都达不到自己的愿望,而是融合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然而从这一事实中决不应作出结论说,这些意志等于零。相反地,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因而是包括在这个合力里面的。”[24] (P696-697)恩格斯的这段论述告诉我们,社会历史的发展不能仅仅片面地归结于个体或整体,而应既归结于整体,也应归结于个体,是整体与个体共同合力作用的结果。


  

  在政治(学)上,这种方法表现为折中主义。如密尔,他的《论自由》“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25](P1)经过密尔的探讨,他认为,“如果它们各有比较特别关涉自己的方面,它们就将各得其应得的一分。凡主要关涉在个人的那部分应当属于个性,凡主要关涉在社会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社会。”[25] (P81)具体说来,当一个人的行为不影响自己以外的任何人时,每个人应当享有法律上和社会上的完全自由;但一旦一个人的任何行为妨害到他人时,社会就有权对其予以干涉。[25] (P81-82)密尔提出了一种划分个人与社会权界的重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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