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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对法律方法的创新

  

  这些方法无论是社会学上的个人本位,在政治(学)上的自由主义,在经济(学)上的放任主义,还是在法律(学)上的私法方法,归结起来就是个体主义的方法。这种方法以个体为分析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的基准和单元,对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立足于个体、归结为个体去观察和解释;认为社会就是个人的集成和扩大,抓住了个人就抓住了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的根本和核心;它从个人推知社会,认为只有解释了个人才能解释社会,而且解释了个人就解释了社会。尽管个人是社会的构成要素,但就像水是由氢原子和氧原子构成的,它们一旦化合为水以后,水已不同于氢原子和氧原子一样,社会与个人已有本质的区别,社会有其不同于个人的性质、本质和规律。就像不能用解释氢原子和氧原子的方法去解释水一样,也不能简单套用解释个人的方法来解释社会,这是解释不了的,因为解释的对象变化了,解释它的方法自然也要改变。


  

  如在社会学上,尽管社会是由个人构成的,但社会已独立于、自在于个人,有时甚至凌驾于、异化于个人,人们常说,“人在社会,身不由己”,就是因为社会按照自己的规律在运行,不是由构成它的个人所能左右的。所以,迪尔凯姆(涂尔干)对个体主义方法论批判道:“团体的思想、感觉和行为,与其单独的个体成员的这些东西全然不同。因此,如果我们从孤立的个人出发去研究,我们就完全不能了解团体内部发生的一切。”[12] (P119)


  

  在政治(学)上,个体主义方法宣称人是天生自由的,这只是人的本性如此,但并不等于说人在现实中、在社会上就一定是自由的,人是否自由,取决于许多并非个人所能掌控的因素。如人是出生在社会中的,但社会成员众多,人人都要自由,这本身就是对个人自由的一种制约。自由主义的金科玉律就是,我要自由,但我必须保证别人有同样的自由,因此,人与人之间的自由必然存在着此消彼长、相互制约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的自由不仅取决于其个人自己,取决于自己拳头伸向别人下鄂的距离,也取决于别人,取决于别人的拳头伸向自己下颚的距离。个人自由也取决于如社会人口、社会资源、社会经济、社会政治、社会文化等许多因素,这些因素的不同必然会导致人的自由的不同。天赋个人权利论者所持的观点就是基于历史上地广人稀、资源丰富的情况作出的,所以他们的观点都有一个前提性的假设——自然状态,但现实中并不存在这样的自然状态,有的只是“僧多粥少”的人类困境,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权利自由迥异于他们所设想的那样。个人自由不完全取决于个人意志,个人意志不能左右社会发展的规律,仅仅从意志自由去解释个人自由是不够的,个人自由的实现取决于社会结构。虽然个人自由“它为社会行动者提供了一个非现实的或虚构的唯意志论。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主义理论没有使自由成为现实。它忽视了社会结构对自由的实际危险,同样也忽视了社会结构对自由可能提供的巨大支持。我认为,个人主义理论的道德设计鼓励了那种认为个人不需要他人或社会的幻想。”[13] (P10)在经济(学)上,个体主义方法把个人几乎神化,而把国家刻意丑化,其实,个人并非无所不能,国家亦非一无是处,如在社会化大生产、市场化极高的情况下,个人日显脆弱,国家责任重大,人多智慧高,国家意志比个人意志更强大,如果没有国家的组织、参与和干预,许多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如期地进行和完成。实践证明,发展经济不仅要诉诸个人自由,也要诉诸社会秩序,社会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就充分地证明了自由和秩序是经济成功发展的必由之路。个体主义方法所信奉的那只“看不见的手”,由于,一是它不能未雨绸缪,因而缺乏预测和效率;一是它缺乏保障,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常常存在冲突,个人追求私人利益未必就一定能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却常常可以看到他们损公肥私;一是它没有那么明智,它常常把社会经济引向邪路,导致经济危机;一是它缺乏大爱,它只能拔高少数市场优胜者,但不能兼顾市场劣汰者。所以,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由“看不见的手”一手遮天,还必须国家干预这只“看得见的手”的有力配合。凯恩斯对个体主义方法的批判是十分有力的。


  

  在法律(学)上,由于社会中的个人千差万别,这些差别是无法消除的,有些差别足以导致人们之间无法平等自由。尽管法律(如私法)赋予每个人以平等、自由、权利,但这些只是形式上的,并非实际上的;只是可能性的,并非现实性的,个人要真正享有平等、自由、权利,还必须通过市场竞争,在优胜劣汰法则的支配下,只有少数人能够享有平等、自由、权利,所以,这种个人本位是少数人权利本位,而不是多数人权利本位,更不是每个人权利本位或人人权利本位。这只有利于保护少数市场优胜者的私人权利,不可能保护社会成员每个人的权利。在只是少数人权利本位而多数人非权利本位的情况下,政府是要认真对待权利,但政府认真对待权利,不是只认真对待少数人的权利,而是要认真对待每个人的权利,尤其是社会弱者的权利,为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使每个人都成为权利本位的主体,政府必须对少数人的权利予以限制,对社会弱者的权利予以倾斜保护。如此,政府就不能坐视不管、放任自流,不能只是最弱意义上的国家,而必须有所作为、积极干预,要求扩大政府的职能,其中就包括政府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从少数强者身上合法征收一定的资源转移支付给社会弱者,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每个人的权利平衡和权利平等,保障每个人都能享有最低标准的生活,都能有人格尊严地生存发展。所以很早以前,有人就指出,国家管理对于维护自由、并使之得到最好的发展是必要的,因此舆论开始越来越有力地倾向于集体主义,放任主义已或多或少地失去了它原有的地位,法律发生的重大变化是从19世纪的强调个人利益到强调社会利益,从强调普遍安全中的利益到强调个人生活中的利益、从抽象平等到调整责任和重新分配资源。[11] (P204、205、245)这就对个体主义方法、私法方法提出了挑战,并必然要突破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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