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管辖问题研究
周静
【全文】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中的老大难问题,随着案件的逐年上升,在执行工作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时有发生。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在诸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中,会出现同一法院审理、执行、再对被执行人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的现象。这一诉讼流程无疑会使人们对于这类案件的程序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行该罪的管辖规定加以完善,使其程序更趋合理和科学。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管辖程序的现行规定
按照
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六机关规定》)第4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即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该《六机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该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998年7月18日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院规定》)第101条也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有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由此可见,目前本罪的诉讼流程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犯罪,整理材料移交给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再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审理。
二、目前拒执罪的诉讼流程凸显法院的尴尬地位
如前所述,对拒执罪的追诉是由法院移送而启动,整个诉讼流程为: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即对拒不执行罪追诉其起于法院又止有于法院,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充当多重角色,这使负担审判职能的法院处境尴尬:
首先,控诉人与审判者身份矛盾。法院移送的材料是公安机关立案的材料来源,法院在此是控告人身份。而在立案后的程序中,侦查部门、起诉部门据以控告他人有罪,包括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基本上都是法院移送的材料,法院在行使审判职能的同时,也在和检察机关共同行使控诉职能,而导致控审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