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在谈判中的立场多样化,是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而国家利益主要反映在其所承担的责任上。其实,对于各国责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和《京都议定书》都确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此来分配各国的责任。但是,对于确立该原则的理由与依据,目前的观点有一些,大多是从历史的角度、治理能力的角度或“污染者付费”原则来讲,这些理由有一定说服力,但未能促进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推广、应用。那么,该如何改变呢?这就要回到刚开始所提到的“科学的不确定性”上来。
首先,在提出的主体上,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气候变化议题是由发达国家提出的,特别是欧盟,而非发展中国家。为什么会是发达国家先提出的?在本质上,这反映了气候变化质疑者们的观点,发达国家之间在利用科技力量重新安排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对于尚难以确定的议题,发达国家鼓吹起必然性,使其拥有大批拥趸,乃至三人成虎,而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力量又难以预测气候变化的后果,本着对全人类(包括后代人)负责的态度,发展中国家从风险预防原则出发,只能与发达国家谈判,共商气候变化。但是,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常常忽视了科学的不确定性。
其次,存在不公平的现象,而这种不公平主要体现在科学信息的对称性上。在有关气候变化的分析、论证上,是由发达国家主导完成的,发展中国家不可能了解数据的真实性和论证的详细过程。比如,去年的哥本哈根会议之前,IPCC的气候专家被指责存在对全球变暖数据造假的行为,而其专家都是来自英国等发达国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信息方面都不对称,又怎能保证气候变化论证过程的严谨、结果的准确,更何谈责任的公平分配?
最后,在气候变化的应对中存在科技、资金的不平等。对于发达国家所提出的不确定的气候变化议题,如果需要采取措施,也应当以科技来应对科学不确定性,来适应气候变化,还迫切需要大量的资金,而科技、资金都是发达国家的优势,发达国家应当向发展中国家适当转移。
对于一个不确定性的议题,既然发达国家已经首先提出,发展中国家也参与了这场政治博弈,已深陷其中,难以脱离,就只能继续博弈下去,但是发展中国家应当重视科学的不确定性,克服其引起的不公平、不平等现象,避免再次陷入发达国家的政治圈套之中,对于这种政治风险也是要防范的。以科学不确定性为立场,可以增加谈判的筹码,进而在责任分配中贯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实现共同的愿景,这并非无赖之举。否则,历经十八载历程的气候变化谈判依然将持续下去。当然,为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而采取一定的措施并非完全没有好处,还是可以推进可持续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