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应当完善监管制度。其一,修正《必备条款》等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与《
公司法》不一致的规定,确保各项监管制度的协调性。其二,放宽上市条件,降低净资产、税后利润以及预计融资额等方面的要求,允许通过股权置换、股东出售存量股份并上市等不融资的发行方式实现境外直接上市,为境内企业灵活运用境外资本平台开辟合理的空间。其三,根据境外直接上市监管的宗旨,废除以保护境外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的规定或者制度,如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制度、类别股东制度等。其四,鉴于境外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由境外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负责进行监管,建议及时修订《信息披露若干意见》,取消关于境外上市公司就重大事件等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或者报告的规定,并可考虑建立境外上市公司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制度或者类似的机制,做到既对境外上市公司保持适度的持续监管,又与境外监管权力合理衔接,减轻境外上市公司的合规负担。其五,在充分考虑并尊重各主要境外上市地证券法的前提下,统筹协调H股公司的监管要求与境内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有效降低跨境上市公司的合规成本。
最后,应当简化或者规范行政许可程序,增强监管工作透明度。其一,在保留境外首次公开发行H股行政许可项目的同时,考虑取消其他行政许可项目或者简化其他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核程序;其二,在修订整合《境外主板上市通知》等规定并重新制定的部门规章中,明确各项行政许可的审核标准、申报文件和审核时限等,建立公平、公正的行政许可程序。其三,减少“窗口指导”和其他不必要的监管干预,提高境外直接上市活动的市场化水平。
总之,通过上述整合修订工作,境外直接上市监管框架体系的结构将更为合理、明晰,监管重点将更为突出,监管标准将更为明确。同时,这一监管框架体系还体现了开放性,为各项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留有必要的空间。
【作者简介】
刘轶,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国际金融法。
【注释】
* 本文系200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批准号:09SFB3036)的研究成果,并得到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特别资助。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后,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上市逐渐发展出直接和间接两种不同的方式,相应的监管框架和监管制度也分别确立起来。然而,有关法律、法规等一直未对境内企业直接到境外发行上市(以下简称境外直接上市)和间接到境外发行上市(以下简称境外间接上市)的内涵和外延等作出界定。实践中,境外直接上市是指在境内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境外间接上市是指境外公司取得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或者收益后,以该境外公司为主体在境外发行证券或者上市。
在发起人人数方面,根据《
公司法(1993年)》第
75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根据《特别规定》第6条的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在H股投资人资格方面,《
公司法(1993年)》并未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投资人资格作出限制性规定;根据《特别规定》第2条的规定,H股仅限于境外投资人认购。在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面,《
公司法(1993年)》并未对涉外公司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其准据法问题作出规定;根据《特别规定》第6条的规定,涉及H股股东的公司争议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解决方式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2号,以下简称《减持国有股办法》);中国证监会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关于批转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证委发18号,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上市报告》)、《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8号)、《关于境外上市公司1995年召开股东年会和修改公司章程若干问题的通知》(证委发5号,以下简称《1995年年会通知》)、《
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见》(证监发18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30号,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意见》)、《
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证监发行字39号,以下简称《董事会秘书指引》)、《
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77号)、《
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67号,以下简称《分拆上市通知》)、《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国合字10号,以下简称《股份登记通知》)和《
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9号)等。
据统计,截至2010年7月底,在现有的160家境外直接上市公司中,已经有71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Regulation on the Approval by the Federal Service for Financial Market of Offerings and/or Trading of Securities of Russian Issuers Outside the Russian Federation, approved by Order No. 06-5/pz-n of FSFM Russia, dated January 12,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