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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亟需明晰的监管框架和明确的监管标准

  
  首先,监管框架不尽合理。其一,监管权力的外延不明晰。从理论上讲,跨境上市活动同时受到发行人本国法和上市地国法的调整,涉及公司法的事项应主要适用发行人本国法,涉及证券法的事项应主要适用上市地国法(Alférez, G., 2007)。因此,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的条件以及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等事项均应主要遵守境外上市地的监管规定,主要由境外上市地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进行监管。然而,《境外主板上市通知》却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到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作了规定,《信息披露若干意见》却对境外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作了规定。例如,根据《信息披露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境外上市公司依照境外监管规定披露的重大事件等信息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公司在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发生变动之前,应通告中国证监会。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且没有相应的实施保障机制,事实上也未得到有效执行。其二,功能相同的核心监管规范分散,不利于理解和适用。例如,《境外主板上市通知》属于规章性规范性文件,对境内企业直接到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以及申请和审批程序作了规定;《香港创业板上市指引》属于法规性规范性文件,对境内企业直接到境外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作了规定。这两项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但效力等级不对称,而且透明度也不及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其三,部分监管规定略显冗余。例如,《1995年年会通知》所规范的事项早已执行完毕,调整对象已消失;《境外发行上市报告》所规范的事项已被《特别规定》、《境外主板上市通知》和《香港创业板上市指引》等加以明确。但是,上述两项其他规范性文件仍未被宣布废止。

  
  其次,上市条件过于严格、僵化,且上市前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不畅。其一,根据《境外主板上市通知》的有关规定,境内企业申请直接到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预计筹资额等方面应满足若干定量的条件,即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的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上述条件不但高于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也远高于香港联合交易所等境外上市公司较为集中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其二,《境外主板上市通知》对发行H股的最低筹资额作了要求,这就意味着境外直接上市只能通过首次公开发行H股的方式进行,不能通过借壳上市、换股上市以及股东出售存量股份并上市等方式,在不募集资金的情况下,实现境外直接上市。《香港创业板上市指引》虽未明确规定最低筹资额,但相应的监管实践也是如此。其三,按照现行监管政策,境内企业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均为内资股,原则上不能在境外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只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在境内流通。上市前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不畅,正是大量境内企业选择境外间接上市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三,《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亟待修订完善。其一,《特别规定》中与《公司法(2005年修订)》不一致的规定,均应及时修正。这是因为,根据《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238条的规定,《特别规定》的立法依据发生了变化,即相关法律不再授权国务院就此制定特别规定。例如,根据《特别规定》第20条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通知应提前45日发出;根据《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103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应提前30日公告。其二,由于《特别规定》是《必备条款》的上位法,《特别规定》修订后,《必备条款》中与《公司法(2005年修订)》、《特别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也应当及时修订。例如,根据《必备条款》第50条的规定,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但是,根据《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103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其三,《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中关于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的规定应当修改完善。一方面,与境外直接上市有关的民商事争议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涉及公司法事项的争议,应适用公司本国法解决;另一类是涉及证券法事项的争议,应适用公司上市地法解决。但是,根据《特别规定》第6条的规定,解决涉及H股股东的公司争议一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一方面,上述争议的解决方式理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根据《必备条款》第163条的规定,涉及H股股东的公司争议应一概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其四,《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有部分规定与实践的发展脱节。例如,近年来,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及一些保险公司等境内机构相继开始在境外证券市场从事投资活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形式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加之境内自然人、法人等在境外直接投资H股的情形也不鲜见,H股投资人的范围实际上已经大大拓展,并不限于境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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