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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亟需明晰的监管框架和明确的监管标准

  
  其次,依据《公司法(1993年)》第85条的规定,国务院制定了《特别规定》,在境外上市公司发起人人数、H股投资人资格、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等方面作了一系列特殊的或者与《公司法(1993年)》不一致的规定。[②]

  
  再次,为了规范境外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公司法(1993年)》和《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证委发[1994]21号,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对境外上市公司章程涉及的重要内容作了统一规定。

  
  第四,中国证监会先后制定了《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83号,以下简称《境外主板上市通知》)和《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证监发行字[1999]126号,以下简称《香港创业板上市指引》),分别明确了申请直接到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和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以及申请和审批程序。

  
  此外,国务院以及中国证监会等有关主管部门还单独或者联合制定了若干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境外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持续信息披露、外汇管理、国有股减持和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等方面的事项作了具体的规定。[③]

  
  综上,现行关于境外直接上市的监管规范体系包括三个层次,即《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238条作为基本的立法和监管依据,《特别规定》确立了基本的制度框架,《香港创业板上市指引》、《境外主板上市通知》和《必备条款》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确立了具体的监管标准。从调整事项来看,上述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发行上市、持续监管、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外汇管理等四个模块。

  
  二、境外直接上市监管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国际资本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各国证券市场之间在吸引上市资源方面的竞争日益加剧。同时,境内证券市场的基础设施日益完善,《公司法(1993年)》和《证券法(1998年)》均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相关的配套法规、规章等也基本完备,这有力地提升了境内证券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并且,随着外汇储备规模的不断膨胀,内地越来越注重吸收外资的实质和质量。在这种情况下,支持、鼓励境外直接上市、限制境外间接上市的政策取向已愈见清晰。然而,就当前的监管框架、监管制度和监管实践而言,大多数中小型企业搭建国际资本平台的通道并不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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