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亟需明晰的监管框架和明确的监管标准
Directly Overseas Listing of Chinese Companies:A Clear Regulatory Framework and Certain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are Urgently Needed
刘轶
【摘要】随着境外直接上市实践的发展,以《
公司法(1993年)》为基础,由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构成的监管规范体系逐步建立并不断充实。在新形势下,境外直接上市监管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如监管框架不尽合理,上市条件过于严格、僵化,监管效率和透明度不高等。现阶段,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确有必要对境外直接上市活动实施一定程度的监管,但境内监管应与境外上市地监管合理衔接,并充分尊重市场机制的作用。为此,亟需统筹考虑优化境外直接上市监管框架,完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效率并增强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关键词】证券监管;境外上市;直接上市;监管框架;监管标准
【全文】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日益提高,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已成为其接触国际成熟资本市场,实施国际化战略的重要方式。通过到境外发行上市,境内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完善了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不断提升,并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①] 近几年,随着国际资本市场环境以及我国相关监管政策的变化,境外直接上市方式更多地受到了重视,但相应的监管框架和监管制度体系却暴露出诸多缺陷和不足,亟待统筹完善。本文首先概括了境外直接上市的实践和监管框架,其次归纳和分析了现行监管框架、制度和实践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论证了对境外直接上市活动进行监管的理论依据和原则,并对改进监管工作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
一、境外直接上市的实践和监管框架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开始建立全国性的证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底成立后,还分别建立了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市场。此后,为了进一步扩大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展证券市场的先进经验,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吸收外汇资金,国务院直接领导启动了股份制企业到境外发行上市工作。1993年6月19日,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签署了五方《
监管合作备忘录》,为内地与香港证券监管合作和执法协助奠定了基础。同年7月,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0168, HK)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这是首家实现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截止2010年7月底,已先后有166家境内企业到境外直接上市(含已经终止上市的6家企业),募集资金累计超过1,390亿美元。
就上市地点而言,境外直接上市较为集中于香港联合交易所。在现有的160家境外直接上市公司中,157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3家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有15家同时还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或者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多地上市。特别是,2003年6月内地与香港签署《关于
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后,一批大型国有控股企业先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屡屡刷新发行纪录。例如,2006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98, HK)成功实施“A+H”发行方案(即A股和H股的同时招股、同时发行、同股同价、同日上市),是当时全球规模最大的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其中境外发行募集资金约160亿美元;2008年3月,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1186, HK)首次公开发行H股冻结申购资金约6,312亿港元,迄今仍为香港市场上的历史最高水平;2010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88,HK)先后发行A股和H股,是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规模最大的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其中境外发行募集资金约120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