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死刑符合民意。
在当今民主社会,民意已经深入人心,死刑存废也是考虑民意,很显然,民意是支持适用死刑的,因为人们都惧怕,没有死刑的日子将是如何不安全的、如何会被杀人犯给害命的。民意是
刑法的根基,既然死刑己深深也根植于国民的意识之中,那么国家就应当尊重民意,保留死刑,政府或国家领导人不能以民意有非理性成分而排斥民意,不然,这个国家很可能成为违背民意的独裁统治。
死刑存废自比卡利亚讨论死刑废除以来,一直争论不断,但是禁止酷刑和限制死刑却是得到各国所公认的。因此《世界人权宣言》、《禁止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反酷刑和限制死刑公约不是偶然的,由其深层原因的。死刑是酷刑最严厉惩罚方式,因此笔者将以废除死刑为代表论述废除酷刑的理由。
二、废除死刑的理由
如若罪犯残杀的是自己身边之人,基于隐藏于心底报复心理及失去亲友的痛苦,恨不得将罪犯千刀万剐。但是作为一个旁观者,作为一个理性人,作为一个法学生,笔者认为不应该仅基于心理报复和心灵创伤而要求把罪犯杀死以解心头之恨。
作为一个理性的法律工作者,笔者倾向于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和酷刑的理由除上文已述,笔者认为还有以下理由:
第一、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死后是不可能复生。正如瞿秋白所言:“生命只有一次,对谁都宝贵”。死刑是酷刑的一种,对死刑的慎重乃至废除,实则有助于废除酷刑的全面实现。有助于理解废除酷刑对人的生命和人格尊严的全面理解。
第二、作为文明社会的每个成员,我们应有这样的素质,人人具有惩罚他人不致对手残疾及死亡,宽容他人的心态。在佛教思想中“佛度一切众生,无不度之人”、“世无众生,依何成佛,佛度众生,众生亦度佛也”。废除死刑和酷刑正是社会和国家宽容的表现,正是对这种精神学习、借鉴和实践。
第三、废除死刑和酷刑,不仅可能保护十恶不赦之人,更可能保护那些被统治者认为是异端但实际上有利于人民的人。统治者认为是异端、是十恶不赦之人,很可能是对人类有巨大贡献的人。如伽利略、布鲁诺被当时宗教统治者认为是异端,但历史证明伽利略、布鲁诺为人类摆脱愚昧、献身科学做出了重大贡献;因此废除死刑和酷刑既能防止心怀不轨者利用死刑滥施死刑于他人、利用酷刑而滥施酷刑于他人,也能够防止国家借用死刑而屠杀人、借用酷刑而残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