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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和谐社会的必然趋势

  
  当今世界虽则已经禁止血腥复仇,但是酷刑和死刑作为血腥复仇的变种依然作用在人类内心之中,是人类难以挥去的心魔。从死刑的沿革来看,要求杀人的呼声很少来自追求正义的愿望,更多来自要求发泄压抑的冲动的深层心理。正如康德在他的《道德的形而上学》中写道“只有报应的权利可以明确表示刑罚的质和量。……他(行为者)杀人,自己也得死。除非无法伸张正义。即使苦头再多,服无期徒刑和死亡毕竟不一样。”

  
  第二, 酷刑和死刑有功利价值。

  
  在侦查手段有限、证据难以获得,刑讯逼供是获得证据的有效手段,我国打击犯罪时,虽则说禁止刑讯逼供,禁止犯罪嫌疑人自证其无罪,但是,我国并不禁止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而根据口供所得到证据,因此这个“有意”的法律漏洞刺激了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酷刑。而酷刑往往能从犯罪嫌疑人口里非常方便得到侦查人员需要得到的证据。如若不进行酷刑,侦查人员花的精力和财力往往非常巨大,但是,收效甚少。再加上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酷刑时,没有负罪感,因为他们自以为在为社会正义事业而对犯罪人进行惩罚。

  
  德国着名犯罪学家施奈德指出:“死刑只一种‘杀人致死’的刑罚,是一种极端恐惧的刑罚。”作为最严厉的一种惩罚方法,人们通常相信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上文列举的我国历史血腥屠杀就是明证。死刑曾经理所当然地长期占据刑罚体系的,并且死刑死法也五花八门,如中国历史曾有“车裂”,“凌迟”、“杖毙”、“闷毙”、“腰斩”、“烹刑”、“活埋”、“活剥皮”、“火刑”、“沉潭”、“烤刑”、“炙刑”、“炮烙”、“饿刑”、和“剖腹刑”等等。他们认为死法越残酷越有震慑。从国家的投入来看,处决犯罪人所付出的费用小于终身监禁的费用;从社会收支来看,处决为数不多的死刑犯,由于死刑的巨大威慑作用,这样能避免更多的人丧失生命,牺牲少数人的生命保护多数人的生命体现了死刑的正效益价值。基于功力价值,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因此死刑曾经理所当然地长期占据刑罚体系的中心,而不受人们的置疑。

  
  第三、死刑有利于保障公正、秩序和自由。

  
  康德认为对于谋杀罪犯处以死刑而不绝能用其他刑罚代替,否则便不能实现刑罚的公正与正义。因为“没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因此,在谋杀罪与谋杀的报复之间没有平等问题,只有对犯人执行死刑。”他又指出:“如若你偷了别人的东西,你就是偷了你自己的东西:如若你打了别人,你就是打了你自己:如若你杀了别人,你就杀了你自己”。人们通常认为人的生命高于物的价值,任何其他方式都不能抵偿生命的价值,因此某人杀了人,他只能以被杀死来抵偿别人的死,这才能让受害人感觉到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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