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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与交通行政执法

  
  (一)交通行政处罚过程中宽严相济政策的贯彻实施

  
  1、交通行政处罚阶段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应有的价值理念

  
  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多为农民、城市贫困居民等社会的弱势群体,对于这些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如果死搬硬套法律法规等所规定的处罚措施,没有变通,没有个别化、人性化的处遇,很可能将导致行政处罚相对人不堪承受,最终走向极端。此外,我们知道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交通违法行为人施以惩戒,纠正其交通违法行为,以预防其再次违法行为的出现,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双重效果,从而来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因此,在交通行政处罚阶段,执法人员应报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价值理念,在交通违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针对不同情节的交通违法行为施以宽严相济的行政处罚措施,杜绝“重处罚轻教育”“只处罚不教育”等以罚代管的现象。

  
  2、宽严相济政策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贯彻

  
  (1)交通违法行为案件处理人员要充分理解并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违法行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如果行政处罚相对人具备该条款项所列的具体情形,就应当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充分考虑交通违法行为人所具备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内容为:其它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我们可以配合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困难证明情形的行政处罚相对人,综合违法案件具体情节,给予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做到案件处理依法、合情、合理,将处理个别化、人性化的指导理念融入到行政处罚的具体过程中,让当事人受到感化,减少再次违法的可能性。

  
  (3)交通运输部于2010年6月1日下发了《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下称《意见》) ,该《意见》从原则、配套制度到主要内容等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出了较为详细的实施意见。其中主要内容方面里提出要制定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等情节将每种违法行为细化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此外还说明要根据各类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综合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人承受能力和消除社会危害是否及时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处罚裁量标准。[④]《意见》的如此规定正体现了我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个别化、人性化、理性化的处理思路,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的政策理念。在此《意见》要求指导下,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确定交通行政违法行为轻重等级的具体情形及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在认真领会《意见》精神下,本着宽严相济、综合考量的原则实施交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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