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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与交通行政执法

宽严相济与交通行政执法


杨建刚


【摘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环境下,大力推进依法行政成为各级行政机关一项紧迫的工作任务。如何在交通行政执法中适时的调整行政执法政策,更新行政执法理念,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化解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为交通运输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已成为我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认真思考并予以有效解决的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问题。
【关键词】和谐社会;行政执法;行政政策;宽严相济
【全文】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提出“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①]在深刻领会和谐社会的特征内涵下,可以说和谐社会的构建对于我们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机动车辆的数量迅猛增加,交通运输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正面临着更为严峻的考验,遇到了一系列急需解决的问题,如: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较低,执法理念滞后、执法水平低;执法体制不顺,执法行为不规范随意性强;交通违法行为呈现出复杂性、对抗性等新的特点。在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提升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规范执法行为的同时,反观我们过去的执法方式和执法效果,我们是否应调整交通行政执法政策,以理性、科学、合乎规律的方式去获取交通行政执法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呢?回答是肯定的也是紧迫的。在若干行政政策中宽严相济的行政政策在当前社会矛盾较为集中的环境状况下,应该是比较合乎时宜的。

  
  一、宽严相济政策的提出

  
  2006年10月11日党的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民主法治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原则,同时也提到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②]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讲求现代行政执法理念,追求行政执法效果最大化上来看,宽严相济政策以其特有的内涵价值不仅对刑事司法具有深刻长远的指导意义,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交通行政执法也有着举足轻重的指导作用和现实意义。[③]笔者认为宽严相济政策在交通行政执法中主要应体现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和交通行政处罚两个阶段,但不应局限于这两个阶段,特提出以下具体贯彻实施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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