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国行政法实质是判例法
尽管举世公认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而大陆法系国家的两大显着特点便是法典化的法律渊源和判例不创立法律规范原则。但在法国行政法领域却不但没有沿袭大陆法传统的成文法制,反而把判例制度发扬光大。“法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并不是成文法典,而是源于行政法院的判例。”[⑩]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都是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发展而来的。因为行政法院存在的历史比较短暂而且行政法没有像民法和
刑法那样完备的法典,所以行政法院在实践中必须更多地依靠判例,自然“法国行政法主要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而发展起来的”[11]就不足为怪。
当然,行政法判例制度之所以能够在法国获得深层次发展,是因为判例制度具有“可以弥补成文法规定的不足;能统一法律适用;是行政诉讼实践的需要;是行政法学理论与实践联系的桥梁”[12]之优越性。法国行政判例制度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之中,成为了法国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法理念。故而才有“一位法国行政法学家用生动的语言说,如果我们设想立法者大笔一挥,取消全部民法条文,法国将无民法存在;如果他们取消全部
刑法条文,法国将无
刑法存在;如果他们取消全部行政法条文,法国的行政法仍然存在,因为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不存在成文法中,而存在于判例之中。”[13]
4、公务法人制度
法国法律承认三种行政主体,即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对于前二种行政主体,一般国家行政法理论都无异议,而单就公务法人制度则大有差异。可以说在法国,公务法人制度如同行政法院与行政判例制度一般构成了法国行政法影响世界各国法治的主要方面。“公务法人是在以地域为基础的国家和地方团体以外的另一种行政主体。”[14]“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职能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公务法人的职能侧重于服务,而机关法人的职能侧重于管理。”[15]公务法人是公法人的一种。
所谓公法人就是“根据公法规定而成立的法人,以公共事业为成立目的”[16]。公法人是按照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建立的,能够作为公权力主体行使权力课以义务的组织,它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存在的主体。公务法人则是依照公法成立的,由某些物及人组成的,以持续方式达成特定行政目的的组织体。如公立学校、公园、图书馆、博物馆、公立医院等等。概观今日法国公务法人制度,其特点大致表现如下[17]:首先,公务法人是依照公法设立的法人,是公法人的一种,不同于依私法设立的私法人。其次,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它担负特定的行政职能,服务于特定的行政目的,因而有别于正式作出决策并发号施令之科层式行政机关。再次,公务法人享有一定公共权力,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及法律人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它不同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单位和内设机构,也不同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个人,而是可以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某种权力、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体。最后,公务法人与其利用者之间存在丰富而特殊的法律关系,既包括私法关系即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公法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而后者集中体现了公务法人与其他法人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