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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行政法的特征与最新发展动向

法国行政法的特征与最新发展动向


张洪宇


【全文】
  
  法国行政法与拿破仑民法典共辉煌于世,前者尤胜。其能如斯,因制度架构迥异耳。概观法国行政法,产生之早是为行政法母国,双轨制的实践则奠定了法治的根基。法国行政法亦是不断演化发展之进程,然吾国学人对其上世纪九十年代后之情况则鲜有论及。是故,本文试扼要论述法国行政法之特点并勾勒出其近二十年的变化图景。

  
  一、法国行政法之特征[①]

  
  1、公私法之二元分化

  
  公私法之分自古罗马有之,而在法国自17、18世纪始,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产生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权力形态——私权和公权,并以此为调整对象分别形成了法国法律制度特有的基本结构和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门——私法和公法,至此方使公私法二元制度结构在法国成形且得以极大发展。

  
  “公法和私法的区别,实可称为现代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②],法国亦如此。依法国法理念,私法适用于地位平等的私人之间,公法适用于政府和私人或政府机关相互之间。观察法国社会可知,公、私法之划分乃建基于社会分裂为相互对峙的公、私两域基础之上,其着眼点在于为公、私两域确定不同的法律原则,从而使二域既各自有序又趋于平衡。现如今,法国社会公法、私法概念已经“成为基本的、必要的和明确概念了”。法国承袭了大陆法系公私法二元划分,公域私域分明的制度体制,故行政机关与行政法院在行政活动及行政审判活动中不受私法原则支配而适用独立的行政法规则,行政法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2、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法国有两种法院体系。一种是普通法院[③],也叫私法法院,这种法院审理除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另一种就是行政法院[④]。两种法院均有各自明确的审级划分和管辖,互相独立,平行存在。”[⑤]法国法院的这种建制一般称其为双轨制,双轨制之效用在于使法国“有了一部由行政法庭制定的专门法---行政法”,并且行政法庭因“更了解行政行为的必要性而通常比普通法院更多地考虑个人利益”[⑥]更适宜解决法国的社会问题、维护和保障法国的法治秩序。

  
  行政法院制度无疑是法国行政法最为吸引人的诱惑。法国行政法院[⑦]始终保持着政府参谋和最高行政长官的双重地位。“行政法院所发挥的卓越作用真正是法国独创的。在这个国家里,政府经常变动,宪法并不持久而来回更改,行政法院却是主要的稳定因素。它所赖以建立的原则,越过成文的宪法,构成—个真实的不成文的宪法。……在这个多次发生革命的国家里,行政法院以渐进的方式发挥作用,它做事既谨慎,又有效,有时也被急风暴雨所颠覆,但很快又达到恢复,就这样保持着国家的永久性和民族的连续性。”[⑧]可见“行政法院造就了法国行政法,造就了法国的行政法治”[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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