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礼让原则的内涵
前述表明,英国和加拿大在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实践中所蕴含的司法礼让原则,可归结如下:
1.司法礼让首先是受托法院对外国法院司法管辖权的尊重
如果判决法院所行使的管辖权是恰当的,受托法院就应对该判决给予充分信任。在确定判决法院行使管辖权是否正当问题上,英国及加拿大采取的是以下标准:
第一,类似情况标准。前述莫哥德案中,亚伯特法院对未在该法院地居住的被告所做出的缺席的对人诉讼判决,能够为不列颠哥伦比亚法院承认和执行,就是因为不列颠哥伦比亚法院认为,亚伯特法院行使的管辖权是恰当的。这里,所谓恰当的标准就是,受托法院在类似情况下也将行使管辖权。该案表明,某一省的法院只要在某一诉讼中正当或恰当地行使了管辖权,其他省或区法院对该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就应给予充分信任。与此相反,如法院行使管辖权,可能会导致一个人仅仅通过搬到另一个省就能逃避来自原省的法律义务;如果法院仅考虑到被告的居住地提起诉讼,而不考虑该诉讼会有巨大开支和不便,也不考虑相关交易与另一省有多大程度的联系;如果判决在当地的可执行性是原告选择法院的决定性因素且原审法院由此行使管辖权,受托法院如果承认或执行该原审法院的判决,对被告人而言,无疑都是不公平的。
当然,于原告和判决法院而言,在选择诉讼法院以及受案法院在决定是否使管辖权过程中,都应该考虑到判决在承认和执行地的情况。此即所谓管辖法院与执行法院的关联问题。而执行法院在决定是否承认和执行判决时,则应以判决法院“正当”或“恰当”地行使管辖权的事实为基础。承认一个在与诉讼标的物有最密切或至少重要联系的管辖范围内作出的判决可以满足秩序和正义的要求。但如允许一人不顾该管辖权可能与被告或诉讼标的物的联系而在任何管辖范围对他人提起诉讼,则是与秩序和公正原则不一致的。[8]因此,对被告的公正,就要求判决应由一个通过公正程序并且行使管辖权有适当限定性的法院作出。
第二,真实与实质性联系标准。在对管辖区域外的被告行使的对人诉讼管辖中,如果管辖法院与案件具有实质性联系,即只要管辖权的行使符合就近规则,则管辖权的行使应认为是恰当的。前述表明,尽管英国和加拿大在真实与实质联系原则的内涵上存在一定差异,但该原则是两国在国际私法领域共同遵守的规则。
通常,法院对被告的管辖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诉讼时被告在管辖区域内或以明示或者默示协议方式服从法院管辖;一是诉讼时被告在管辖区域外并且对管辖表示抗辩。对第一种情况,管辖法院的判决在承认与执行方面一般不会遇到问题。但第二种情况下,被申请法院往往要确定判决法院的管辖权是否恰当。尽管实践中,加拿大各省向外省的被告送达传票之规则限制性条件较少,在认定判决法院管辖权恰当性方面,仍需要有一定限制,而这一般要以就近原则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