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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司法礼让原则(下)

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司法礼让原则(下)



对英国与加拿大相关理论及实践的考察

刘仁山


【摘要】英国自17世纪开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以来,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理论依据方面先后经历了“礼让说”、“债务论”等理论,1907年的艾默纽尔诉希芒案(Emanuel v.Symon)所确立的五条规则,基本上是英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对人诉讼判决的基本规则。但1953年特华斯诉浩利案(Travers v.Holly)的判决,使得英国上诉法院开始考虑司法礼让问题;加拿大在1990年的莫哥德投资有限公司(MorguardInvestments Ltd.v.De Savoye)案之前,一直遵循希芒案规则。但莫哥德投资公司案判例所包含的司法礼让规则,丰富了加拿大国际私法的“就近原则”。莫哥德投资公司案由此成为加拿大各姊妹省相互间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英国及加拿大的理论与实践,对解决我国各法域间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无疑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礼让说;债务论;就近原则;司法礼让
【全文】
  

  三、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司法礼让原则


  

  从英国和加拿大的实践中,我们不妨可以乐观瞻望,19世纪英格兰法院在属地法原则基础上解释和适用的有关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则,将为新的规则即司法礼让规则所代替。


  

  (一)扩充礼让规则的必要性


  

  司法礼让规则不同于胡伯的国际礼让说,前者只是借用后者的名称而已。


  

  主权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完全排他的管辖权,这是自古罗马法以来就为各国所遵守的属地法原则。与此相伴,对发生在他国领土内的争议是否行使管辖权这一问题,国家往往是持迟疑或否定态度。在英国和加拿大以往的实践中,管辖权的地域性规则均有明显表现就非属偶然了。[1]


  

  然而,现代国际社会中,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脱离国际社会而孤立存在。这也决定了各国彼此间在一定条件下必须承认外国判决的效力。因此,在普通法系国家对物诉讼的判决,如一国法院对居住在该国的人作出的离婚判决,将为他国法院所承认。同样,在某些情况下,一国法院也会承认和执行他国法院所作出的对人诉讼的判决。因此,如被告在诉讼提起时在外国出庭或同意该外国行使管辖权,则内国法院将执行该外国对违约诉讼所作的判决。这与礼让的要求一致,是一国对他国境内的合法诉讼的尊重。


  

  但国家并无义务执行其认为在外国法院管辖区域外之外的判决。特别是英国法院对于有关合同的判决,无论合同在何地签订,除非被告在诉讼提起时在外国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或接受该外国法院的管辖,否则,均拒绝执行。即使是在外国管辖权下能得到最恰当判决之诉讼,如前述须在外国履行其关于位于该地财产之个人义务的莫哥德案,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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