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莫哥德案之后,在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领域,加拿大至少有以下两方面的发展和变化:
首先,在管辖权的依据方面,莫哥德案使得加拿大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增加了所谓真实和实质联系原则,加拿大称之为“就近原则”(the Principle of Proximity)。该原则也是加拿大在过去四十多年里在国际私法领域一直遵循的原则。该原则有三方面的含义:(1)对于特定法律关系或特定问题,法院将适用与其有最真实和最具实质性联系的国家(或省及地区)的法律;(2)诉讼必须在与特定法律关系或特定问题有最真实和最具实质性联系的国家(或省及地区)的法院提起;(3)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仅基于该原审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法院与诉讼和当事人具有最真实和实质性联系。[31]莫哥德案中,之所以认为亚伯特法院行使管辖权具有正当性,是因为该诉讼涉及的交易以及交易的标的物均在亚伯特,而且涉诉的交易主体在交易时是居住在亚伯特的居民。尽管一审中的被告及上诉案中的上诉人在提起诉讼和作出判决时在亚伯特以外,但亚伯特法院与案件具有真实与实质性联系是毫无疑问的。因此,亚伯特法院对该案行使管辖权,以及不列颠哥伦比亚法院对亚伯特法院管辖资格的认可,形成了管辖权领域的真实与实质联系规则。实践也证明,加拿大最高法院对该案的确认,不仅使得该规则既是受案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也是受托法院判定原审法院管辖资格的依据。而且,该规则也已经成为法律适用领域的一项基本规则。
由此,根据莫哥德案创立的“就近规则”,只要原审法院与案件及标的和被告具有真实和实质性联系,即使被告未在某一法院的管辖区域内居住或被告不接受某一法院的管辖,即使原审法院在管辖区域外对被告人送达,原审法院行使的管辖权都是正当的。原审法院的判决只要不存在普通法规则禁止生效的情形,都应当得到其他姊妹省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其次,莫哥德案已经使加拿大学者明确了在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新的法理,即不同于传统“礼让说”的新的礼让说。卡斯特尔和沃克教授在新版《加拿大冲突法》中指出:“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使外国判决能够在不以判决债务人遭受不公平风险的前提下容易得到承认和执行?受托法院的权衡必须满足国际礼让的要求。”尽管他们没有清楚阐述这里的“国际礼让”的含义,但他们提出,对外国判决(包括加拿大姊妹省之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必须有助于现代社会财富、技术和人员的自由、公平与有序流动为目的,为此,包括判决承认与执行在内的国际私法规则都应该有必要的改变。[32]前述“就近原则”的确立和实施,即意味着加拿大各姊妹省之间应给予彼此判决的充分信任。这也表明,至少在加拿大姊妹省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上,加拿大法院所遵从的礼让,已是最大化消除民商事领域内各种藩篱的礼让。为此,加拿大学者似乎对美国最高法院1895年由伊斯坦法官(Estey J.)在斯彭瑟诉女王案(Spen-cer v.the Queen)[33]中的论述甚为推崇,该案中,法院认为:“法律意义上的‘礼让’,既不是一项绝对义务,也不仅仅是礼貌和善意。它是一国本着对国际义务和便利的应有重视,对其公民及其法律保护下的其他人的权利的应有尊重,而在其领土内允许对另一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的认可。”[34]
另外,鉴于莫哥德案对于外法域判决的宽松态度,加拿大曾有人建议该案只能适用于其姊妹省法院之间的判决承认与执行。但加拿大各类法院却已经将该案同样适用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35]这种对外国判决的新的礼让态度,在促进国家间民商事交流方面,无疑是积极的。